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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商平臺內經營者遭遇惡意投訴的應對方法

jay財經觀點4年前 (2022-09-02)33
“通知—刪除”規則又被稱為“避風港”規則,最初起源于美國的《千禧年數字版權法》。我國最早在著作權領域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中規定了“通知—刪除”規則。《侵權責任法》將“通知—刪除”規則適用的范圍擴大至一般的網絡侵權案件。隨著《電子商務法》及《民法典》等法律規范的進一步頒布實施,“通知—刪除”規則逐漸在電子商務領域其他類型的知識產權糾紛中予以適用。在規則...

“通知—刪除”規則又被稱為“避風港”規則,最初起源于美國的《千禧年數字版權法》。我國最早在著作權領域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中規定了“通知—刪除”規則。《侵權責任法》將“通知—刪除”規則適用的范圍擴大至一般的網絡侵權案件。隨著《電子商務法》及《民法典》等法律規范的進一步頒布實施,“通知—刪除”規則逐漸在電子商務領域其他類型的知識產權糾紛中予以適用。在規則下,知識產權權利人為了維護其合法正當的權利在電子商務平臺不受侵害,可以通過向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發送合格的通知以及時制止平臺內的侵權行為。但近年來,隨著電商產業蓬勃發展,平臺交易規模逐年快速攀升,惡意利用通知刪除機制發送侵權通知的現象泛濫,導致平臺內經營者遭受嚴重損失。同時,惡意通知行為的增加破壞了電商平臺內的正常秩序和良好競爭生態,使得電商平臺增加審查的負擔或遭受訴累。為了維護合法權益,在平臺內積極申訴舉證不侵權的同時,一些經營者和電商平臺采取主動出擊的方式,向法院提起確認不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等侵權之訴,達到了比較好的效果。

隨著電商平臺實力的增強、各項技術的完善,各大電商平臺經營者都已在自身平臺框架下建立起了具備平臺特點的知識產權保護規則體系和機制。如阿里巴巴、拼多多平臺,除了為投訴人提供按照《電子商務法》規定的“通知—刪除”規則設定的法律程序,還提供了更加便捷的知識產權糾紛解決機制。即投訴人可以通過阿里巴巴、拼多多的知識產權投訴平臺進行快速投訴,同時平臺內經營者可以通過提交申訴材料等,方便平臺快速判斷是否恢復被投訴的商品鏈接。這一機制方便投訴人的同時,亦為平臺內經營者提供了快捷申訴渠道。

實踐中,一些惡意投訴中的侵權證明材料具有較強的專業性或蒙蔽性,而平臺內經營者又無法提供充分的證據以證明其未構成知識產權侵權時,電商平臺無法對是否構成侵權這一專業問題作出判斷,若此時不主動采取進一步的行動尋求公力救濟,可能使得平臺內經營者繼續遭受惡意投訴、無法及時恢復正常的經營活動而遭致經濟損失。

提起確認不侵權之訴需要符合一定的起訴條件,且法院審理需要較長時間。相較上述行為保全申請而言,提起確認不侵權之訴時效性較弱,但仍不失為積極維權的手段。如在拜耳消費者關愛控股有限責任公司、拜耳消費者護理股份有限公司訴李慶、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確認不侵權糾紛案件中,李慶利用淘寶平臺的投訴機制大量、多次針對涉案兩款產品發起投訴,李慶的投訴警告不僅影響了涉案產品銷售商的權益,同時影響了生產商的正常經營活動。兩原告針對李慶的投訴多次發送律師函以及確認不侵權律師函,并未得到回應且李慶未采取訴訟等方式啟動糾紛解決程序。為了消除是否存在侵權行為的不明確狀態,兩原告提起確認不侵權之訴并得到了杭州市余杭區法院的支持。在該確認不侵權之訴中,兩原告主張為應對投訴支出了大量的費用,要求李慶承擔相應費用50萬元,但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正如法院在多個案件中所述“正當的侵權投訴本身是權利人行使權利的一種體現,但是如果惡意利用投訴機制發起投訴,違反競爭原則、破壞競爭秩序,損害他人權益,可能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惡意投訴屬于濫用權利的情形之一,受到惡意投訴的經營者應當積極采取措施應對惡意投訴,通過利用電商平臺內的機制,或者司法救濟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隨著更多的司法裁定和判決,惡意投訴行為將被進一步抑制,從而更好地維護電商平臺內的正常經營秩序,促進電子商務的健康有序發展。

(作者單位:中國貿促會專利商標事務所)

來源:中國貿易報 作者:施揚

本文轉自:走出去導航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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