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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務領域的大型科技公司

jay外匯資訊4年前 (2022-08-31)33
本文刊發于《數字金融觀察》2022年第2期Big Tech一詞于2013年創造,意指一種基于技術的、規模相當大的特定商業模式,包括亞馬遜、蘋果、谷歌、Facebook(現為Meta Platforms),有時還有微軟(也被稱為“四大科技巨頭”或“五大巨頭”)。大型科技公司以基于平臺的業務而聞名,這些業務范圍從電子商務、社交媒體和搜索引擎到智能手機和云服務。在...

本文刊發于《數字金融觀察》2022年第2期

Big Tech一詞于2013年創造,意指一種基于技術的、規模相當大的特定商業模式,包括亞馬遜、蘋果、谷歌、Facebook(現為Meta Platforms),有時還有微軟(也被稱為“四大科技巨頭”或“五大巨頭”)。大型科技公司以基于平臺的業務而聞名,這些業務范圍從電子商務、社交媒體和搜索引擎到智能手機和云服務。在過去的十年中,他們還逐漸增加了金融服務產品——包括提供價值存儲、信貸額度和穩定幣錢包——并被認為是至少一個領域的主導供應商:支付。

大型科技公司已經制定了提供這些服務的各種途徑,大型科技公司作為云服務提供商也間接與金融服務交叉。三大科技巨頭(亞馬遜、微軟和谷歌)累計提供的云服務占據美國云服務市場近70%的份額。幾乎所有金融機構都在一定程度上使用云服務,并且在云端開展的工作總量呈上升態勢。

盡管每家大型科技公司都提供不同的金融服務,但它們參與金融市場卻引發了一系列更廣泛的政策問題。大型科技公司值得分析,因為其公司規模相對于普通公司和大型傳統金融機構來說大得多——一家大型科技公司的平均規模(按市值計算)為1.51萬億美元,它們占據美國前十大公司中的四個席位,并且表現出了在金融服務領域進一步擴張的意愿。大型科技公司的商業模式利用了經濟、金融和技術優勢的獨特組合,支持其在金融服務領域的業務開展。在規模上能與之媲美的公司非常少,而且具備上述優勢的公司也更少。

有幾個指標可以用來評估大型科技公司在金融服務領域的地位。總體而言,與傳統金融機構相比,大型科技公司提供的金融服務份額微乎其微。與此同時,大型科技公司的數據訪問、強大的財務能力、市場力量和認可度,以及在金融服務領域不斷增長的經驗——包括它們與傳統參與者合作的意愿——將使它們在決定進入市場時能夠迅速擴張。

大型科技公司提供的金融服務是否會發展,以及如何發展?這些大型科技企業向某些領域擴張可以說是在測試現有監管結構的極限,因為這些監管結構在設計時并沒有考慮到大型科技公司。針對大型科技公司的監管方式,并可能引發對美國長期以來保持商業與銀行業分離監管的持續辯論。

本報告對定義大型科技公司的商業模式進行了廣泛的概述,并回顧了大型科技公司在金融業務方面的動機和環境,重點關注零售金融產品。報告評估了大型科技公司及其相關合作伙伴提供的各類金融服務,還對現有產品引發的政策問題以及潛在發展路徑的影響進行了深入探討。

大型科技公司概述

大型科技公司現在的業務范圍從美國拓張到全球,其數字平臺被稱為數字時代的主導組織模式。大型科技公司的崛起受益于網絡連通性的增強同時又促進了網絡基礎設施的進一步發展。世界銀行的數據顯示,截至2019年,近90%的美國人使用互聯網。訪問量最大的五個網站中有四個歸大型科技公司所有。隨著大型科技公司蓬勃發展,產生了對這些公司的成功不可或缺的專有數據。

誰是大型科技公司?

“Big Tech”一詞使用的場景不同可能會有不同的含義,但它通常會讓人聯想到擁有巨大規模和超強實力的科技公司。這些公司在各自的技術領域占據主導地位,在改變了互聯網經濟,且吸引了全球數十億用戶。據媒體報道,“Big Tech”一詞在2013年前后首次出現,直到2017年才開始流行。國會于2019年提交的《不讓大型科技公司涉足金融業務法案》(Keep Big Tech Out of Finance Act)中使用“Big Tech”一詞,并將“Big Tech”稱為“大型技術平臺”,并按規模將其定義為收入250億美元以上,且“主要從事向公眾提供在線市場、交易所或連接第三方業務的平臺。”此外,各種多邊機構,包括國際清算銀行(BIS)和金融穩定委員會(FSB)在討論上述公司和機構以及相關商業模式時經常使用這個詞。

這些大型科技公司在互聯網和數字生態系統方面提供著不同的產品和服務。更廣泛的大型科技商業模式通常利用幾個關鍵方面,包括規模經濟和網絡影響、技術進步(包括云服務和可靠且快速的連接)、基于數據的生成和收集來理解和適應消費者行為的能力,以及通常涉及人工智能和機器學習的高級分析。與一些大型銀行相比,大型科技公司往往具有大量現金儲備和較高的信用評級以及更便宜的資金成本,這為它們的新舉措提供了充足的資金和條件。

大型科技公司與金融科技

大型科技公司在金融服務中的作用與金融科技公司的作用類似,兩者通常都提供適合用戶習慣的界面。在業務之初,兩者都將重點放在特定的業務線上(常常被說成是對傳統銀行和金融機構共同提供的眾多服務進行 “拆分”)。這些業務都嚴重依賴數據,尤其是另類數據,來進行承保決策。信用評估機構通常不使用另類數據進行承保決策, 但另類數據的生成、使用和分析推動了金融科技公司提供金融服務的發展,這些公司使用這些數據來評估風險,預測結果,并在整個金融系統中分配資本。然而,大型科技公司“將金融科技公司的優勢與非金融業務線的大規模現有客戶群相結合,他們擁有相關的客戶數據和以及客戶對品牌的高度信任。”大型科技公司與金融科技公司有兩大區別。即,大型科技公司主要業務在非金融領域。更重要的是,大型科技公司的規模、成熟度、盈利能力和影響力遠遠超過最大的金融科技公司,這也使得大型科技公司在整個金融業更具競爭力。

本報告重點關注大型科技公司,因為其新穎的商業模式和金融服務的持續擴張(無論是通過與傳統金融機構的合作亦或作為獨立企業)產生了獨特的政策問題。對這些公司來說進入金融領域代表著進入一個新的行業,同時為他們提供了一個潛在的新數據庫,可以鞏固其現有業務。

本文系未央網專欄作者:北京清芬新金融研究院 發表,內容屬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網站觀點,未經許可嚴禁轉載,違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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