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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SEC修改了確定重要塞浦路斯投資公司的標準

jay交易商监管5年前 (2022-02-10)29
鑑於投資公司的新審慎框架,塞浦路斯證券交易委員會(CySEC)重新定義了確定“重大CIF”的門檻標準,以符合2017年修訂的《投資服務和活動》和《受監管市場法》的目的(IFR/IFD)。 根據《投資服務法》第9(4)條,除非代表共和國,在其規模、內部組織及其活動的性質、範圍和復雜性方面具有重要意義的CIF的董事會成員應不得同時擔任以下一...

鑑於投資公司的新審慎框架,塞浦路斯證券交易委員會(CySEC)重新定義了確定“重大CIF”的門檻標準,以符合2017年修訂的《投資服務和活動》和《受監管市場法》的目的(IFR/IFD)。  

根據《投資服務法》第9(4)條,除非代表共和國,在其規模、內部組織及其活動的性質、範圍和復雜性方面具有重要意義的CIF的董事會成員應不得同時擔任以下一種以上的董事組合:  

(a)一名執行董事和兩名非執行董事;  

(b)四名非執行董事  

根據《投資服務法》第10(2)(a)條,CIF在其規模、內部組織及其活動的性質、範圍和復雜性方面具有重要意義的,應設立一個提名委員會,由其成員組成。在CIF中不執行任何執行職能的董事會。  

《審慎法》第26(8)(a)條指的是在緊接特定金融資產之前的四年期間,其表內和表外資產的價值平均等於或小於1億歐元的CIF年。  

因此,如果CIF的表內和表外資產在緊接給定財政年度之前的四年期間平均超過1億歐元,則應根據保誠的規定成立薪酬委員會和風險委員會法如上。  

為了使《投資服務法》和《審慎法》之間的治理要求保持一致,CIF應被視為《投資服務法》中的“重大CIF”,其表內和表外資產平均大於歐元在緊接給定財政年度之前的四年期間為1億美元。  

CIF應在其每個財政年度結束後的四個月內,評估其是否達到上述第6點定義的門檻,以成為《投資服務法》和第22條(4)和《審慎法》第27條。  

如果CIF符合閾值標準,那麼它應該:  

(a)採取一切必要措施遵守投資服務法規定的適用於“重大CIF”的要求,  

(b)採取一切必要措施遵守《審慎法》的相關要求,以及  

(c)立即通知CySEC,並通過CySEC的門戶提交其新的組織結構。  

在下一年進行下一次評估之前,該評估被視為有效。CySEC指出,年度評估應始終考慮緊接給定財政年度之前的四年期間。  

CIF成立不足四年的,為進行上述評估,應在可用期間使用其表內和表外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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