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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IC敦促澳大利亞多個公司的首席執行官審查舉報政策

jay交易商监管5年前 (2021-10-19)56
澳大利亞證券和投資委員會 (ASIC) 已致函上市公司、大型自營公司和可注冊退休金實體 (RSE) 的受托人的首席執行官,敦促他們審查他們的舉報政策,以確保他們遵守法律。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2001 年公司法》(《公司法》)要求上市公司、大型自營公司和 RSE 的受托人制定舉報人政策,規定特定事項并將該政策提供給其管理人員和員工。2020...

澳大利亞證券和投資委員會 (ASIC) 已致函上市公司、大型自營公司和可注冊退休金實體 (RSE) 的受托人的首席執行官,敦促他們審查他們的舉報政策,以確保他們遵守法律。

ASIC敦促澳大利亞多個公司的首席執行官審查舉報政策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2001 年公司法》(《公司法》)要求上市公司、大型自營公司和 RSE 的受托人制定舉報人政策,規定特定事項并將該政策提供給其管理人員和員工。

2020 年期間,ASIC 審查了一份舉報政策樣本,以了解實體如何響應《公司法》的舉報政策要求。

監管機構在其審查的政策中觀察到的最普遍和最令人擔憂的問題涉及關于潛在舉報人如何進行合格披露的信息不明確、不完整或不準確,以及有關《公司法》下可用保護的信息。

ASIC 看到的政策是:

沒有列出舉報人可以向其報告不當行為并有資格根據《公司法》獲得保護的所有類別的人員。相反,一些政策將信息限制在實體的首選報告渠道不準確地提及過時要求舉報人表明身份或善意或無惡意地進行披露以獲得保護資格省略或不準確地描述了《公司法》規定的舉報人可用的一項或多項保護措施。

為解決最常見的問題,實體應執行以下操作:

清楚地闡明一個人如何進行披露以獲得舉報人的法律保護,包括向誰披露仔細更新他們的舉報人政策,以反映 2019 年 7 月 1 日開始的舉報人保護制度準確描述舉報人在進行符合條件的披露時可以依賴的合法權利和補救措施,包括身份保護(保密)、損害保護、賠償和其他補救措施,以及民事、刑事和行政責任保護。

ASIC 表示將繼續監控對舉報人政策要求的遵守情況以及對舉報人披露的處理。ASIC 計劃在未來對舉報人政策進行進一步審查。它將考慮所有可用的監管工具,包括執法行動,以確定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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