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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IN Capital 試圖阻止 OANDA 在專利訴訟中使用新的侵權理論

jay交易商動態4年前 (2022-12-12)54
OANDA 對 GAIN Capital 提起的專利侵權訴訟在新澤西州地方法院繼續進行。在最近的一份法院文件中,GAIN 採取行動阻止 OANDA 依賴任何在 OANDA 2021 年 7 月 20 日的侵權訴訟中未披露的侵權理論,這些侵權訴訟依賴於迄今為止產生的源代碼或技術文件或任何可能已經提出的理論由於 OANDA 未能及時根據當地專利規則 3.1 進行...

OANDA 對 GAIN Capital 提起的專利侵權訴訟在新澤西州地方法院繼續進行。在最近的一份法院文件中,GAIN 採取行動阻止 OANDA 依賴任何在 OANDA 2021 年 7 月 20 日的侵權訴訟中未披露的侵權理論,這些侵權訴訟依賴於迄今為止產生的源代碼或技術文件或任何可能已經提出的理論由於 OANDA 未能及時根據當地專利規則 3.1 進行必要的披露,因此對此類發現進行調查。

讓我們回想一下,在這場訴訟中,OANDA 聲稱GAIN 侵犯了兩項專利,即美國專利號 7,146,336(“'366 專利”)和 8,392,311(“'311 專利”)。

2013 年 3 月 5 日,美國專利商標局頒發了美國專利號 8,392,311,名稱為“貨幣交易系統、方法和軟件”。'311 專利主要教導:

一方面,本發明包括用於通過計算機網絡交易貨幣的系統。優選實施例包括:(a)服務器前端;(b) 至少一個數據庫;(c) 交易服務器;(d) 費率服務器;(e) 定價引擎;(f) 利率經理;(g) 貿易經理;(h) 風險價值服務器;(i) 保證金控制經理;(j) 交易系統監控器;(k) 對沖引擎。另一方面,本發明包括通過計算機網絡交易貨幣的方法。另一方面,本發明包括用於通過計算機網絡進行貨幣交易的軟件。

2006 年 12 月 5 日,美國專利商標局正式、合法地頒發了美國專利號 7,146,336,名稱為“貨幣交易系統、方法和軟件”。

ʼ336 專利主要教導:

一方面,本發明包括用於通過計算機網絡交易貨幣的系統。優選實施例包括:(a)服務器前端;(b) 至少一個數據庫;(c) 交易服務器;(d) 費率服務器;(e) 定價引擎;(f) 利率經理;(g) 貿易經理;(h) 風險價值服務器;(i) 保證金控制經理;(j) 交易系統監控器;(k) 對沖引擎。另一方面,本發明包括通過計算機網絡交易貨幣的方法。另一方面,本發明包括用於通過計算機網絡進行貨幣交易的軟件。

GAIN 在其最新的法庭文件中表示,不應允許 OANDA 依賴 OANDA 2021 年 7 月 20 日的侵權訴訟中未披露的任何侵權理論,因為這樣做會對 GAIN 不利。

根據 GAIN 的說法,OANDA 有足夠的機會提供所需的披露。此時或以後的任何修正都將是不合時宜的,不再是“初步的”。此案已不再處於早期階段。

現在距離 OANDA 的侵權訴訟到期已經將近 15 個月,而距離 GAIN 提供其源代碼和技術文檔已經一年多了。期間,雙方共商定了23個索賠條款,並確定了7個條款,沒有必要的侵權抗辯。

索賠解釋簡報已經完成,法院進行了口頭辯論。然而,原告並未試圖修改其論點以包括新的理論和參考資料。GAIN 認為,僅出於這個原因就應該排除任何新理論。

GAIN 認為,“同樣不應允許 OANDA 從其自身缺乏勤奮中獲益。迄今為止,由於 OANDA 未能遵守本法院的規則及其通過適當披露其侵權論點來定義和限制的索賠,它已在 GAIN 的整個系統上尋求廣泛、無限制的發現”。

例如,OANDA 繼續將“ACCUSED PRODUCTS”廣泛定義為,除其他外,“通過網站 FOREX.com 提供的任何東西,無論該東西是否被 GAIN 描述為產品、服務、平台、產品、應用程序、用戶界面、教育或信息材料。”

為響應 OANDA 的發現請求,GAIN 確定了其網站 forex.com 上提供的個別產品和服務,以及提供這些產品和服務的時間段。然而,OANDA 仍未能確認每個或任何這些已識別的產品/服務是否是當地專利規則 3.1(b) 下的“被控工具”。

GAIN 表示,由於 OANDA 擁有提供完整的本地專利規則 3.1 披露所需的信息至少一年,“OANDA 沒有任何理由不盡職”。

至少,GAIN 認為,OANDA 違反了當地專利規則提前披露要求的精神,不應允許自由和不受任何限制地進行其餘的發現,然後是專家發現,並有能力改變其立場一時興起,因為它沒有真正的生存依據,同時讓 GAIN 對被指控侵權的內容和原因一無所知。

GAIN 的結論是,法院應批准 GAIN 的動議,以阻止 OANDA 依賴任何在 OANDA 2021 年 7 月 20 日的侵權訴訟中未披露的侵權理論,該訴訟依賴於迄今為止產生的源代碼或技術文件或任何可能已經提出的理論基於此類發現,因為 OANDA 未能及時根據當地專利規則 3.1 進行必要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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