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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來源不明充電寶、充電器,9家商戶被華為起訴商標侵權

jay財經觀點4年前 (2022-06-29)17
【大河報·大河財立方】(記者 段偉朵 通訊員 薛永松)銷售商家沒有通過正規渠道進貨,自行購置帶有華為相關商標的充電線、充電寶、充電器進行銷售,包裝盒上卻未載明產品型號,是否需要擔責?6月29日,記者從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近日,鄭州知識產權法庭法官對9起侵害商標權糾紛案講法析理,成功促使這批案件二審調解結案,并當場履行。2022年3月,華為技術有限公司以侵...

【大河報·大河財立方】(記者 段偉朵 通訊員 薛永松)銷售商家沒有通過正規渠道進貨,自行購置帶有華為相關商標的充電線、充電寶、充電器進行銷售,包裝盒上卻未載明產品型號,是否需要擔責?6月29日,記者從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近日,鄭州知識產權法庭法官對9起侵害商標權糾紛案講法析理,成功促使這批案件二審調解結案,并當場履行。

2022年3月,華為技術有限公司以侵害商標權為由,將鄭州市二七區某某通訊器材維修店等9家商戶起訴至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航空港區法院),請求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8萬—10萬元不等。

航空港區法院一審查明:鄭州市二七區某某通訊器材維修店等9家商戶銷售的充電寶、充電線、充電器的外包裝盒正面上方及側面防偽碼處標有“

”標識,正面上方及背面上方標有“華為”標識,背面標注廠家為“華為技術有限公司”,但并未載明產品型號。9家商戶不能提供華為技術有限公司授權其使用華為相關商標的證明,也不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被訴侵權充電寶、充電線、充電器的合法來源。航空港區法院一審綜合考慮注冊商標的知名度、9家商戶主觀過錯程度、侵權行為情節、后果及范圍、店鋪規模和合理維權費用等因素,依法判決鄭州市二七區某某通訊器材維修店等9家商戶停止商標侵權,并分別賠償華為技術有限公司經濟損失8000—12000元不等。

一審宣判后,鄭州市二七區某某通訊器材維修店等9家商戶提出了上訴。二審承辦法官接案后,迅速與華為技術有限公司的律師取得聯系,建議其考慮商戶實際賠付能力等因素,積極引導其與9家商戶進行調解。同時,法官還向涉案商戶耐心講解商標侵權方面的法律法規,幫助引導其理解自身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在法官的努力下,華為技術有限公司與9家商戶最終達成一致的調解協議,并當場履行完畢。

【說法】商家對華為相關商標已構成侵權,應擔責

銷售商為何會被索賠?法律依據有哪些?

承辦此案法官介紹,根據商標法的相關規定,未經商標權利人許可,在商品包裝上使用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識,容易導致商品來源混淆的行為,屬于侵犯商標權的行為。本案中,銷售商家自行購置帶有“

”“華為”的充電線、充電寶、充電器而銷售,構成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銷售商家未能證明其銷售的產品來源,未能證明其銷售帶有“

”“華為”的產品獲得華為技術有限公司的許可。因此,商家已經構成對于華為技術有限公司“

”“華為”商標專用權的侵犯,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責編:邵宇翔 | 審核:李震 | 總監:萬軍偉

本文轉自:大河財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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