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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拓寬境外資金參與債券市場渠道

jay財經觀點4年前 (2022-06-29)18
6月28日,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境外機構投資者債券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下稱《實施細則》),進一步明確境外機構投資者參與上交所債券市場的托管、開戶、交易、登記、結算等事項。《實施細則》自2022年6月30日起施行。具體來看,《實施細則》從交易委托、信息報送、投資運作、證券賬戶登記及結算,以及自律監管與管理五...

6月28日,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境外機構投資者債券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下稱《實施細則》),進一步明確境外機構投資者參與上交所債券市場的托管、開戶、交易、登記、結算等事項。《實施細則》自2022年6月30日起施行。

具體來看,《實施細則》從交易委托、信息報送、投資運作、證券賬戶登記及結算,以及自律監管與管理五個方面對境外機構投資者參與上交所債券市場交易進行了規范。在交易委托方面,境外機構投資者應當委托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作為托管人,委托具有交易所會員資格的境內證券公司作為交易參與人參與債券交易,并按照中國結算相關規定開立證券賬戶,一個證券賬戶只能指定一家交易參與人。

在交易產品方面,境外機構投資者可參與債券(包括可交換公司債券和可轉換公司債券)、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借貸、以風險管理為目的的相關衍生產品、債券基金(含債券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的發行認購、交易或轉讓。

在結算方面,境外機構投資者應當委托具有中國結算結算參與人資格的境內證券公司辦理結算業務。根據《實施細則》,境外機構投資者可以根據投資管理需要,按照中國結算相關業務規則辦理其證券賬戶與其合格境外投資者項下證券賬戶之間債券等品種的雙向劃轉。可雙向劃轉的品種范圍應當與細則所規定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可交易或轉讓的品種范圍保持一致。

在監管方面,上交所依法對境外機構投資者參與上交所債券投資活動進行自律監管,對其異常交易行為予以監測分析和重點監控,并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

此外,獲準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可以作為專業投資者中的機構投資者投資交易所債券市場。

整體來看,《實施細則》規范了境外機構投資者在交易所參與債券交易的相關行為,拓寬了境外機構投資者參與交易所債券市場的渠道。

原文轉自:上海證券報

本文轉自:中國財富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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