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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向銀行貸款,銀行要求打工的法定代表人承擔連帶責任,合理嗎

jay財經觀點4年前 (2022-06-20)34
作為一名銀行對公授信的審查員,在日常工作中,經常會遇到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非實際控制人的情況,之所以這樣,有幾種原因,有的是正常的情況,有的則是違規情況。1、快速響應,保持企業正常發展現實生活中,有的實控人經營的網絡龐大,旗下控股、參股的企業高達數十家及上百家,如果各家企業均由實控人任職法定代表人,那么其每天的精力可能都耗費在各類簽字上了,根本無暇把握整個集團...

作為一名銀行對公授信的審查員,在日常工作中,經常會遇到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非實際控制人的情況,之所以這樣,有幾種原因,有的是正常的情況,有的則是違規情況。

1、快速響應,保持企業正常發展

現實生活中,有的實控人經營的網絡龐大,旗下控股、參股的企業高達數十家及上百家,如果各家企業均由實控人任職法定代表人,那么其每天的精力可能都耗費在各類簽字上了,根本無暇把握整個集團的發展方向,為了集中精力于企業的發展戰略,因此旗下的企業會由各個公司的精英擔任。

2、上市企業為減少手續,設立體外企業

眾所周知上市企業融資相對麻煩一下,不僅僅是要出具董事會決議,而且還要對外披露相關信息等,各類程序手續較多,因此部分上市企業會設立一些由集團內的打工者掛名的企業(不納入上市企業的關聯體中,所以叫作體外企業),由這類企業進行融資,再通過“偽交易”的手段將資金轉移到上市企業中,這樣融資較為便捷(這類體外企業融資,有的會由上市企業進行暗保,風險較小)。

如果說上述兩類情況屬于比較正常的情況,那么下述兩種情況則是非正常的情況了。

3、隱瞞關聯,多頭授信貸款

如果說上市企業是為了規避手續或者擔憂融資影響股價,但另外一些企業則是為了規避多頭授信,正常而言,銀行對于每個集團的授信(簡單理解為貸款)額度是有一個限額的,如果這個集團內的企業整體貸款金額較大,已達到銀行認定的集團貸款上限,為了控制風險,銀行一般不會再增貸。

因此一些民營企業的老板就成立(或者變更)把部分關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及出資人掛到員工的名下,這樣表面上這些企業就與原先的集團沒有任何關聯關系了,這時候再以這些打工者掛名的企業去銀行融資,即有機會新增融資,這類情況融資造成企業融資過度,最終資金鏈斷裂。

4、騙貸

這類情況較少,但也不是沒存在,有的老板成立的企業就是一個皮包公司,用于從事詐騙(比如銷售一款產品,夸大功能,誘騙老年人;或者設立一個高息計劃,進行非法攬儲),這類企業的實際控制人,為了自身免去簽訂擔保合同,有時候就會由員工任職法定代表人(很多企業的合同、協議其實都是法定代表人簽名的),這樣后續的責任由簽訂擔保合同打工者承擔。

為什么打工者會愿意簽?如果是上述1/2類情況任職法定代表人的,因為知道企業屬于正規經營的企業,很多法定代表人甚至本身是企業的小股東(持有部分股票),所以簽名在他們看來屬于正常經營行為,沒有影響;但如果是后兩類,打工者之所以愿意掛名法定代表人一般兩個因素:一是虛榮心,掛名法人或出資人后可以到處炫耀;二是老板給予增加工資提高待遇。特別是簽字,除了忽悠安全之外,一般還會多給錢,有的人經受不住,就簽了,因為無知,總認為反正銀行借的錢不是自己用的,影響不大。

是否要簽?其實目前銀行融資,法定代表人并不一定都要簽字,一定必須簽字的其實是實際控制人,當然由于表面的法定代表人及出資者均可以變更,現實中如果企業沒有主動告知,其實很多時候銀行并不知道真正的實際控制人是誰。但是銀行做貸前調查時,肯定會與你有所接觸,如果你是個打工者只是掛名而已,又確實不想簽訂擔保合同,在貸前調查時,你可以私下告知銀行的貸前調查人員,誰才是實際控制人,這樣就能規避簽字的麻煩了。

總結簽訂連帶責任擔保,后續一旦企業貸款發生不良,那么作為擔保人,你是需要承擔這筆債務,所以簽字之前一定要慎重,能不簽最好還是不簽,不要給自己埋下一顆雷!

本文轉自:老狼聊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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