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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一開發商無預售證售房,法院判決:購房協議無效!

jay財經觀點5年前 (2022-03-23)18
鄭州一開發商無預售證售房,法院判決:購房協議無效!大河財立方發布時間: 2022-03-23 12:06大河報社,財經領域創作者關注【大河報·大河財立方】(記者 段偉朵 通訊員 魯維佳)3月23日,大河財立方記者從河南省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法院獲悉,該院近日審結一起商品房買賣糾紛案,因開發商無預售證售房,一審判決確認開發商與購房者簽訂的協議無效,開發商應退還購房...
鄭州一開發商無預售證售房,法院判決:購房協議無效!大河財立方

發布時間: 2022-03-23 12:06大河報社,財經領域創作者關注

【大河報·大河財立方】(記者 段偉朵 通訊員 魯維佳)3月23日,大河財立方記者從河南省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法院獲悉,該院近日審結一起商品房買賣糾紛案,因開發商無預售證售房,一審判決確認開發商與購房者簽訂的協議無效,開發商應退還購房者此前繳納的購房款。

此前,王某在銷售人員介紹下,看中了某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簡稱“某瑞公司”)開發的位于鄭州市的一處樓盤。隨后,王某及其妻子楊某與某瑞公司簽訂了一份《內部定制協議》,約定:王某夫婦認購面積為120平方米的房屋一套,總價款最終以《商品房買賣合同》面積據實結算,實行多退少補。合同簽訂后,王某繳納了房屋定制意向金10.6萬元。

簽完協議,項目卻遲遲未能開工建設,開發商承諾的網簽時間也一拖再拖。王某此后得知,該項目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多次協商無果,王某將開發商起訴到了法院,請求退還購房款。

法院經審理認為,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證制度、開發經營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不符合售房條件而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本案中,涉案樓盤至裁判做出之日仍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故雙方簽訂的《內部定制協議》因違反法律規定屬于無效合同,合同無效合同關系自始不成立。開發商應退還王某夫婦購房款10.6萬元并支付利息至實際退還之日止。

【說法】購房前建議細究開發商經營情況、涉訴情況

據介紹,我國法律規定,對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制度,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預售許可,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然而實踐中,部分開發商可能會以“聯建開發”“共同投資”之名,行賣房之實,無證變相預售房屋,既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也違反了商品房預售許可制度,擾亂了正常的房地產銷售秩序。

承辦法官提醒廣大購房者,在買房前切記先查驗擬購買的房屋是否符合銷售條件,同時要充分考察開發商開發房地產相關資質,特別是開發商的經營情況、涉訴情況等。通常情況下,購買的房屋是否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可以在售樓部公示欄或政府官網查詢,擬購買的房屋所處狀態是否可以銷售可以在政府官網查詢。切記不要輕易相信開發企業和中介機構以優惠、折扣等宣傳口號為名的任何費用,未寫進合同條款中的事項,或將無法受到法律保護。

本案中,法院依法判令確認開發商與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無效,開發商退還購房款及利息,有效保障了房屋買受人的合法權益,有助于引導房地產企業重品質、守誠信,有助于促進構建和諧的房地產市場環境。

責編:史健 | 審核:李震 | 總監:萬軍偉

本文轉自:大河財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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