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四川乐山市中区法院判决一起比特币抢劫案。2020年10月,被告人梁某无力偿还外债,伙同被告人王某友、袁某抢劫其朋友之妻骆某玲账户内的比特币。三人冒充生鲜外卖送货人员,将被害人诱骗至停车场,并带至一空地,采用暴力、威胁方式强迫被害人登录手机“火币交易所”APP账户后,将账户内29.0004844个比特币和1258.04064个以太币转入自己账户。次日,梁某、袁某售卖比特币未果。遂报警投案自首。最终法院判决三名被告人犯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到十年不等,并处罚金。这个判决很有意思,尤其是涉及到价格鉴定部分。经乐山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本案被抢走的比特币价值人民币 264.48万元,以太币价值人民币334.31万元。之前的Plustoken案,盐城物价局曾对涉案虚拟货币做出了对应法币的估价。当时判决一出,火小律就和朋友讨论过,民事判决中都很避忌虚拟货币和法币的对价问题,但刑事判决却公然对虚拟货币直接定价评估,是不是很矛盾。想起火小律仍在体制时,曾经历一起涉以太币的案件。当时业界对虚拟货币的性质没有太深入的研究,究竟属于商品、虚拟财产、数据还是其他,众说纷纭,公检法三家都很头疼,开了多次内部研讨会,最终还是认为根据监管层文件,不能轻易定价处置。这事虽然已经过了好几年,但不可否认,时至今日,仍有不少刑事案件承办人对监管层的政策并不熟知,也不了解相关的民事判例。加上网络信息的不断炒作,本能的认为虚拟货币价值高昂,尤其是主流货币。一旦发生类似案件,通常都会直接考虑定为侵财犯罪,那么,物价局鉴定便成了必经的办案流程。说实话,这个趋势必须引起重视。关于虚拟货币和法币的价值转换问题,民事判决相对谨慎。圈内人基本都有共识,民事判决中,币本位更容易获得法院支持,法币本位属于禁忌。典型的两起案件。一起是去年上海一中院一起返还比特币案件,该案中法院明确CoinMarketCap.com网站并非我国认可的虚拟币交易价格信息发布平台,不能将该网站上比特币的交易价格数据直接作为损失的认定标准。另一起是深圳中院一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该案中因为仲裁裁决直接参考okcoin.com网站公布收盘价将涉案BTC和BCH兑换成人民币,等于变相支持了比特币和法币的兑换、交易,被法院认定违反政策文件精神,最终撤销了上述裁决。回到刑事案件,其实无论是民事、刑事案件,都应该尊重监管层的政策文件,保持基本的统一性。在民事判决谨慎回避法币本位的大背景下,刑事判决却一再直接对虚拟货币直接定价,显然是不妥当的。更会造成公众对司法混乱的认知。期待两高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规范币圈法律案件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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