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已就中華金融國際(香港)有限公司(中華香港)因未能在 2015 年 2 月至 2017 年 7 月期間履行其作為兩隻基金的投資經理的職責而譴責併罰款 320 萬美元。這兩隻中華香港管理的基金將大部分資產投資於兩家在開曼註冊成立的標的公司(UC)。監管機構發現,中國香港交易所未能對基金的相關投資進行充分的盡職調查和監控,並沒有...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已就中華金融國際(香港)有限公司(中華香港)因未能在 2015 年 2 月至 2017 年 7 月期間履行其作為兩隻基金的投資經理的職責而譴責併罰款 320 萬美元。
這兩隻中華香港管理的基金將大部分資產投資於兩家在開曼註冊成立的標的公司(UC)。
監管機構發現,中國香港交易所未能對基金的相關投資進行充分的盡職調查和監控,並沒有採取令人滿意的風險管理措施來識別、量化和管理基金面臨的風險。中華香港也未能對據稱對基金及其相關投資進行的盡職調查和監控進行適當的審計跟踪。
證監會尤其發現,在有關期間:
雖然中華香港負責全權管理和投資基金的資產和投資,但在實踐中並沒有這樣做。相反,何時投資基金的決定是由基金董事做出的。中華香港認為其主要作用是確保基金資產按照基金私募備忘錄所述的投資目標,大量投資於UC;
中華香港對 UC 進行了最低限度的盡職調查,結果是它對 UC 持有的資產、投資和負債以及對 UC 進行估值的基礎的信息有限或沒有;
中國香港交易所未能提供其聲稱與其資產管理部門舉行的定期會議以審查基金業績的任何記錄,其編制的 2016 年 5 月至 2017 年 3 月的月度報告僅列出了一些數據和/或一般市場沒有任何附帶分析或解釋的意見,說明其對 UC 和/或基金的影響;和
該公司沒有保留其與基金董事就 2016 年 12 月中旬左右其中一隻基金的價格大幅下跌進行的所謂討論的任何記錄,也沒有保留其決定不採取進一步行動的依據。
證監會在決定對中華香港進行製裁時,已考慮所有情況,包括該公司採取的補救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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