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頻交易 (HFT) 案中,一些機構投資者正在就一項有利於紐約證券交易所和納斯達克等主要證券交易所的裁決提出上訴。
2022 年 4 月 25 日,羅德島州普羅維登斯市;聯合總會國民養老基金;維爾京群島政府僱員退休制度;和波士頓退休系統提交了對紐約南區法院上個月發布的裁決的上訴通知。
2022 年 3 月 28 日,法官 Jesse M. Furman 簽署了一項命令,駁回對被告的投訴。
在這起訴訟中,一群機構投資者聲稱,七家證券交易所違反了 1934 年證券交易法第 10(b) 條,15 USC § 78j(b)。具體來說,原告聲稱交易所向高頻交易公司出售了某些產品和服務——從而據稱使高頻交易公司比原告和投資公眾更具優勢——並且未能充分披露這些產品和服務對市場的影響。
交易所已根據《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 56 條,以原告缺乏第三條資格為由,提出即決判決。與此相關的是,交易所根據聯邦證據規則 702 和 Daubert v. Merrell Dow Pharmaceuticals, Inc., 509 US 579 (1993),排除了原告用來證明其地位的專家的證詞。
兩項動議均於 2022 年 3 月 28 日星期一獲得批准。法官解釋說,為了在簡易判決中倖免於難,原告必須提供證據,陪審團可以從中合理地得出結論,他們至少參與了一項交易,而他們遭受的傷害可追溯到被告涉嫌違法行為。原告聲稱的唯一此類證據包含在David Lauer的專家報告中。
但他的報告因兩個相互關聯的原因而被認定為不可接受:它們與案件事實的聯繫不夠充分,而且它們沒有基於可靠的方法。因此,原告不能證明他們受到被告行為的損害,這是訴訟的必要條件。
事實上,即使它們是可以接受的,勞爾的報告也不能也沒有顯示出可以追溯到交易所受到質疑的行為的損害——即它們向某些公司提供有爭議的產品——因為他的分析沒有追踪公司' 使用這些產品。
這種方法論缺陷似乎源於原告提供的證據(包括勞爾的分析)與他們的主張之間存在更根本的脫節:原告的證據表明高頻交易公司對非高頻交易公司造成了損害,但原告並未起訴高頻交易公司;他們也沒有聲稱成為高頻交易者本身有任何違法行為。
相反,原告起訴交易所向某些公司出售三種特定產品和服務。
由於原告沒有提出證據,陪審團可以據此合理地斷定他們遭受的損害事實上可以追溯到交易所銷售這些產品和服務,因此他們的索賠因缺乏訴訟資格而被駁回,不存在偏見。
現在,原告正在將此案提交給第二巡迴上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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