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證監會) 譴責茂盛證券有限公司 (MSL),前稱國浩資本有限公司 (GCL),並因未能在批准開戶前確保對客戶身份進行適當證明並實施控製而對其處以 360 萬美元的罰款用於識別第三方存款,違反反洗錢和反恐融資監管要求。監管機構發現,在 2014 年 12 月至 2015 年 1 月期間,協鑫未能在通過非面對面的方式批准開設六個客...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證監會) 譴責茂盛證券有限公司 (MSL),前稱國浩資本有限公司 (GCL),並因未能在批准開戶前確保對客戶身份進行適當證明並實施控製而對其處以 360 萬美元的罰款用於識別第三方存款,違反反洗錢和反恐融資監管要求。
監管機構發現,在 2014 年 12 月至 2015 年 1 月期間,協鑫未能在通過非面對面的方式批准開設六個客戶的賬戶之前進行適當的客戶盡職調查,因為沒有採取任何控制措施來確保適當的認證辦理了客戶身份證件。
該公司在識別和處理第三方存款時也沒有採取合理措施確保存在適當的保障措施以減輕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的風險,因為它未能識別 5 月期間由第三方簽發的 15 張支票存入五個客戶賬戶。 2016 年 7 月,直至證監會要求提供相關支票副本。
這是由於 GCL 和 MSL 在 2017 年 6 月之前缺乏識別第三方存款的政策和程序。
證監會裁定 MSL 犯有不當行為。該公司進行受規管活動的適當性和適當性受到質疑。證監會在決定紀律處分時,考慮了多種因素,包括協鑫和美林未能遵守反洗錢/反恐融資規定的情況持續了很長時間。監管機構注意到 MSL 合作解決證監會的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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