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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ANDA 与 GAIN Capital 就专利诉讼中的保密性发生冲突

jay交易商動態5年前 (2021-07-09)239
OANDA Corporation 针对在线交易巨头 GAIN Capital(现由 StoneX 拥有)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仍在新泽西州地方法院继续审理。争议现在集中在提议的发现保密令 (DCO) 上,因为双方未能就诉讼中的发现义务达成一致。首先,让我们回顾一下,在这起诉讼中,OANDA Corporation 指控GAIN Capital Holdings...

OANDA Corporation 针对在线交易巨头 GAIN Capital(现由 StoneX 拥有)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仍在新泽西州地方法院继续审理。

争议现在集中在提议的发现保密令 (DCO) 上,因为双方未能就诉讼中的发现义务达成一致。

首先,让我们回顾一下,在这起诉讼中,OANDA Corporation 指控GAIN Capital Holdings, Inc. 和 GAIN Capital Group, LLC(以 FOREX.com 的名义开展业务)侵犯了两项专利:'336 和 '311。

该'336专利教导,其中包括:

一方面,本发明包括用于通过计算机网络交易货币的系统。优选实施例包括: (a)服务器前端;(b) 至少一个数据库;(c) 交易服务器;(d) 费率服务器;(e) 定价引擎;(f) 利率经理;(g) 贸易经理;(h) 风险值服务器;(i) 保证金控制经理;(j) 交易系统监控器;(k) 对冲引擎。另一方面,本发明包括通过计算机网络交易货币的方法。另一方面,本发明包括用于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货币交易的软件。

该“311专利所教导的,其中包括:

一方面,本发明包括用于通过计算机网络交易货币的系统。优选实施例包括: (a)服务器前端;(b) 至少一个数据库;(c) 交易服务器;(d) 费率服务器;(e) 定价引擎;(f) 利率经理;(g) 贸易经理;(h) 风险值服务器;(i) 保证金控制经理;(j) 交易系统监控器;(k) 对冲引擎。另一方面,本发明包括通过计算机网络交易货币的方法。另一方面,本发明包括用于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货币交易的软件。

2021 年 7 月 8 日,OANDA 向法院提交了一封信函,解释说两家经纪人未能就拟议的发现保密令 (DCO) 达成一致。

分歧源于该文件的第 9 节,该节规定了在索取可能影响制作方对非缔约方的保密义务的材料时的程序。

关于第 9(c) 条存在争议,该条规定了如果制作方或非制作方认为有法律依据可以向请求方隐瞒所请求的信息,将会发生什么。

OANDA 建议向非当事人发出通知,然后在 14 天内让生产方或非当事人反对并提出保护令,前提是其中一方认为保护令的条款是不足以保护信息的机密性,并且有有效的法律理由完全保留所要求的材料。

相比之下,GAIN 提出的语言将允许当非方“拒绝允许接收请求的一方提供信息”时,当方拒绝遵守对其拥有的非特权文件的发现请求。

由于 OANDA 指控 GAIN 通过 GAIN 的“白标”产品共同侵权,因此发现 GAIN 拥有的受某种类型的第三方保密的材料可能是本案的一个因素。

此外,GAIN 在其 FRCP 26(a) 披露中确定了非方 StoneX 的员工拥有与 GAIN 外汇产品相关的信息。

GAIN 辩称,它与第三方签订了保密协议,仅在“法律要求”时才允许披露。根据 GAIN 的说法,这种语言需要法院命令强制生产,如果没有这样的命令,GAIN 可以免于遵守其普通的发现义务。

GAIN 一直试图平息这起诉讼。5 月,GAIN 向OANDA提出反诉。

根据 GAIN,根据 35 USC § 101,专利的权利要求是无效的,因为它们针对的是一个抽象的想法,而没有足够的创造性概念来将抽象的想法转化为符合专利条件的申请。此外,但不限于,根据 35 USC §§ 102 和/或 103,专利的权利要求是无效的,因为相关现有技术(包括但不限于在专利审查期间记录的现有技术)可以预见或使其显而易见,以及在这种情况下在发现过程中将确定的其他现有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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