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鼠倉常見于投資經理、交易員,未曾想券商IT人員也鋌而走險。
近日,廣東證監局披露一起行政處罰決定書。廣發證券信息技術部投資與資管運維組工作人員周某新,因在履職中可實時獲取廣發證券某自營賬戶交易指令等未公開信息,遂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超1億元,并明示親屬從事相關交易,被監管罰沒合計632.6萬元。
這意味著,券商在信息科技方面,不僅要應對券商App宕機帶來的業務安全風險,還要內部加強合規管理,防止“近水樓臺先得月”的IT人員內幕交易風險。
獲取自營賬戶信息后IT人員“落水”
廣東證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周某新于2015年8月至2021年7月擔任廣發證券信息技術部投資與資管運維組工作人員。2015年9月至2021年7月,周某新從事廣發證券O32恒生電子投資交易系統等交易系統的維護工作。
在履職中,周某新可以實時獲取廣發證券自營賬戶交易指令、交易股票名稱、交易時點、交易價格、交易數量等未公開信息。經查,2018年11月至2021年7月,周某新頻繁登陸自營O32系統,獲知了廣發證券自營88賬戶的交易指令、交易股票名稱、交易時點、交易價格、交易數量等未公開信息。
“O32系統是恒生電子的三大業內知名系統之一,長期需要IT人員維護,確實可以看到交易數據信息,”一位券商IT人士對記者表示。
由于證券從業人員不得炒股,且在入職后會被要求注銷股票賬戶,于是周某新在知悉該券商自營賬戶的交易情況后,將信息透露給同胞賬戶操作。
據廣東證監局調查,周某新、周某明、周某、周某1系同胞關系。周某新與周某明約定,由周某新將獲知的廣發證券自營88賬戶未公開信息傳遞給周某明,并安排周某明根據周某新的決策從事與未公開信息相關的證券交易活動,使用的證券賬戶包括“周某明”和“周某1”兩個賬戶。
來看兩個賬戶的具體交易情況細節:
(1)“周某明”賬戶于2015年9月開立,于2021年4月銷戶。該賬戶交易決策、交易資金來源于周某新,交易盈虧由周某新、周某明承擔。經計算,2018年11月5日至2021年2月9日,“周某明”證券賬戶同期或稍晚于廣發證券自營88賬戶趨同交易股票128只,趨同交易金額1.06億元,盈利277.05萬元。
(2)“周某1”證券賬戶則是在2019年5月開立,2019年5月至2021年3月,該賬戶交易資金來源于周某、周某1,周某新明示周某明利用相關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周某明實際操作“周某1”證券賬戶進行交易。經計算,上述期間該賬戶同期或稍晚于廣發證券自營88賬戶趨同交易股票85只,趨同交易金額2634.74萬元,盈利46.24萬元。2021年3月至2021年4月,周某新、周某明向“周某1”投入交易資金,利用未公開信息進行證券交易。期間,該賬戶同期或稍晚于廣發證券自營88賬戶趨同交易股票2只,趨同交易金額327.04萬元,盈利4.26萬元。
綜合計算,周某新利用未公開信息從事相關證券交易,交易股票130只,交易金額1.09億元,盈利281.3萬元;明示周某明從事相關證券交易,交易股票85只,趨同交易金額263.47萬元,盈利46.24萬元。
得不償失,被罰沒633萬元
廣東證監局認為,周某新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構成利用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的違法行為。
在聽證過程中,周某新申辯稱,應以晚于廣發證券自營證券賬戶交易時間部分的趨同交易作為認定違法交易行為的范圍,并稱自己具備一定投研能力,部分股票投資交易系自主決策開展。同時,他還提出家庭困難,過往品行良好,違法行為對證券市場造成的實質性危害較小,請求從輕處罰。
對于周某新要求以“晚于自營賬戶交易時間的趨同交易”作為認定違法交易范圍的意見,廣東證監局予以采納,并相應減少罰沒款數額。不過,對于其“自主決策”、“不知悉他人操作”、“危害較小”等申辯意見,未獲得認可。
廣東證監局表示,周某新將基于工作特殊性所掌握的未公開信息用于為自身或他人謀利,破壞了資本市場秩序,本案處罰已經充分考慮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符合過罰相當原則,對周某新從輕處罰的意見不予采納。
處罰信息顯示,廣東證監局對周某新作出以下處罰:
(1)對周某新利用未公開信息從事相關證券交易的行為進行“沒一罰一”的處罰,沒收違法所得281.3萬元,并處以281.3萬元罰款。
(2)對周某新明示他人利用未公開信息從事相關證券交易的行為,處以70萬元罰款。
綜合兩項違法行為,廣東證監局合計對周某新沒收違法所得281.3萬元,并處以351.3萬元罰款,合計罰沒金額約63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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