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耀萊(00970)發布公告,于2024年4月9日下午稍后時間,公司通過其律師接獲由代表施清流先生(原告人)行事的律師向公司及另外9名其他被告人(均為董事)所發出日期均為2024年4月9日的各方之間的傳票及原訴傳票(統稱為“該等傳票”),原告人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請針對該等被告人(包括本公司,作為該等傳票中的第十名被告人)命令,禁止該等被告人:
1. 延遲、延后、阻止、防止或以其他方式妨礙召開、舉行或進行原告人根據彼按照第十名被告人的經修訂及重列公司細則第58條于2024年2月9日發出的要求通知(2月9日要求通知)所要求第十名被告人謹訂于2024年4月23日(星期二)下午五時正在香港灣仔告士打道60號中國華融大廈23樓“原文如此”舉行的股東特別大會(經延后股東特別大會);
2. 延遲、延后、阻止、防止或以其他方式妨礙考慮及/或議決2月9日要求通知所載任何議程;
3. 阻止、防止、妨礙及/或拒絕、不批準及/或禁止原告人及/或其任何授權代表及/或彼及/或為原告人持有股份的任何代名人股東所委任的任何受委代表于經延后股東特別大會上投票。
各方之間的傳票及原訴傳票的聆訊已分別排期于2024年4月12日及2024年6月6日進行。公司正向其法律顧問尋求意見。
公司再收到新資訊,涉及一項嚴重指控,表示若干人士在原告人及其兒子(統稱為“密謀者”)協助下于2020年10月密謀實行指稱詐騙計劃,以無償取得大量公司股份,方式為(其中包括):促使并誤導公司發行三批日期分別為2021年2月9日、2021年2月23日及2021年3月9日的可換股債券;及安排將就該等可換股債券支付的本金秘密返回密謀者的代名人之手。該等資訊進一步顯示,于實行上述指稱詐騙后,原告人及/或密謀者的代名人在知情情況下收取不少于1億股公司股份(相當于625萬股公司合并后的股份),該等股份現登記于彼等名下。鑒于近期浮現的資訊內容復雜,故于緊急資詢法律意見后,董事會認為舉行股東特別大會并不符合公司及其股東整體最佳利益。在此情況下,董事會議決將股東特別大會延后至2024年4月23日(星期二)下午五時正舉行。
公司已向聯交所申請由2024年4月12日(星期四)上午9時正起恢復公司股份買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