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耀萊(00970)發布公告,于2024年2月21日,第一被告人向上訴法庭提交上訴法庭許可申請及于上訴中援引進一步證據的申請。于2024年3月12日,上訴法庭許可申請及新證據申請在關淑馨法官(上訴法庭副庭長)及鮑晏明法官(上訴庭法官)席前進行合并聆訊。在公司的資深大律師及第一被告人的資深大律師作出聆訊陳詞后,上訴法庭批準上訴法庭許可申請、第一被告人的實質上訴...
新耀萊(00970)發布公告,于2024年2月21日,第一被告人向上訴法庭提交上訴法庭許可申請及于上訴中援引進一步證據的申請。于2024年3月12日,上訴法庭許可申請及新證據申請在關淑馨法官(上訴法庭副庭長)及鮑晏明法官(上訴庭法官)席前進行合并聆訊。在公司的資深大律師及第一被告人的資深大律師作出聆訊陳詞后,上訴法庭批準上訴法庭許可申請、第一被告人的實質上訴及新證據申請。因此,上訴法庭頒令(其中包括)擱置針對第一被告人的二月六日禁制令,并駁回公司的該等傳票。上訴法庭進一步裁定將許可申請及上訴法庭許可申請的訟費判給第一被告人,并指示雙方就公司的該等傳票的訟費及所引起的訟費提交書面陳詞。上訴法庭將于稍后日期以書面形式頒布判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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