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時集團控股(00526)發布公告,彭婉珊已經因個人原因而辭任公司公司秘書的職位,且不再擔任中國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3.05條所指公司的授權代表,以及中國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條例》第16部所規定在中國香港接受任何送達的法律程序文件或通知的公司獲授權代表,由2023年12月31日起生效。于彭婉珊辭任后,公司的聯席公司秘書潘錦偉繼續其為公司的...
利時集團控股(00526)發布公告,彭婉珊已經因個人原因而辭任公司公司秘書的職位,且不再擔任中國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3.05條所指公司的授權代表,以及中國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條例》第16部所規定在中國香港接受任何送達的法律程序文件或通知的公司獲授權代表,由2023年12月31日起生效。
于彭婉珊辭任后,公司的聯席公司秘書潘錦偉繼續其為公司的公司秘書的角色及職責。董事會并謹此宣布,潘錦偉已經獲委任為公司的授權代表,由2023年12月3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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