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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銀行(02016):法院判決武漢法斯克能源科技向南京分行支付轉讓價款約31.57億元及相應違約金

jay港股公告3年前 (2023-12-19)28
浙商銀行(02016)公布, 該行南京分行(以下簡稱“南京分行”)因與武漢法斯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季昌群、夏桂花、洪清華、寧波仕盟派康企業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寧波大榭派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寧波梅山保稅港區浙景股權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合同糾紛,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南京市中級人員法院已就本次訴訟作出(2023)蘇 01 民初 1237 號《...

浙商銀行(02016)公布, 該行南京分行(以下簡稱“南京分行”)因與武漢法斯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季昌群、夏桂花、洪清華、寧波仕盟派康企業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寧波大榭派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寧波梅山保稅港區浙景股權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合同糾紛,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

南京市中級人員法院已就本次訴訟作出(2023)蘇 01 民初 1237 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書主要內容如下:

(一)武漢法斯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南京分行支付轉讓價款約31.57億元及相應違約金;

(二)季昌群、夏桂花、洪清華對本判決第一項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并有權在承擔責任后向武漢法斯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追償;

(三)南京分行有權就寧波仕盟派康企業管理有限公司質押的武漢法斯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4.2億股股權、洪清華質押的上海飛驢灣文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約1229.7萬股股權、寧波梅山保稅港區浙景股權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質押的上海飛驢灣文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約6898.325萬股股權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在本判決第(一)項確定的債務范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寧波仕盟派康企業管理有限公司、洪清華、寧波梅山保稅港區浙景股權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有權在承擔責任后向武漢法斯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追償;

(四)駁回南京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約2241.32萬元,財產保全費 5,000 元,合計約2241.82萬元,由南京分行負擔 5,800元,武漢法斯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季昌群、夏桂花、洪清華、寧波仕盟派康企業管理有限公司、寧波梅山保稅港區浙景股權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共同負擔約2241.24萬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公告稱,該筆債權有相應質押財產并且公司已對該筆融資計提了足額損失準備,預計該訴訟事項不會對公司的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產生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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