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投資開發(00204)發布公告,有關向公司發出的禁制令及由楊為旭(作為第一原告)及謝宛霖(作為第二原告)所提出的原訴傳票。自該公告刊發起,公司已尋求法律意見,并遵守法庭頒令于2023年2月10日就反對禁制令提交誓詞。于2023年3月16日,法庭基于相關與訟方的同意及在公司作出承諾不會采取任何措施執行第一原告及第二原告所提供及載錄于禁制令內的損失賠償承諾的...
中國投資開發(00204)發布公告,有關向公司發出的禁制令及由楊為旭(作為第一原告)及謝宛霖(作為第二原告)所提出的原訴傳票。自該公告刊發起,公司已尋求法律意見,并遵守法庭頒令于2023年2月10日就反對禁制令提交誓詞。于2023年3月16日,法庭基于相關與訟方的同意及在公司作出承諾不會采取任何措施執行第一原告及第二原告所提供及載錄于禁制令內的損失賠償承諾的情況下、已解除針對公司的禁制令且不就訟費作出命令。
同時,法庭亦在相關與訟方的同意下給予第一原告及第二原告批準在不作訟費命令的情況下終止對公司(第三被告)及第四至第十二被告的原訴傳票。針對公司(第三被告)及第四至第十二被告的原訴傳票中止通知已于2023年3月17日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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