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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夏貝爾(06116):法院駁回浙江中大新佳貿易的上訴請求

jay港股公告4年前 (2023-01-30)32
智通財經APP訊,拉夏貝爾(06116)發布公告,公司于2023年1月30日收到烏魯木齊中級人民法院(2022)新01破終1號《民事裁定書》,主要內容如下:“本院查明:新疆拉夏貝爾服飾股份有限公司,于2001年3月14日注冊成立,2017年9月25日上市。該公司成立時原公司名稱為“上海拉夏貝爾服飾有限公司”、注冊地址為上海市漕溪路270號1幢3層3300室,...

智通財經APP訊,拉夏貝爾(06116)發布公告,公司于2023年1月30日收到烏魯木齊中級人民法院(2022)新01破終1號《民事裁定書》,主要內容如下:“本院查明:新疆拉夏貝爾服飾股份有限公司,于2001年3月14日注冊成立,2017年9月25日上市。該公司成立時原公司名稱為“上海拉夏貝爾服飾有限公司”、注冊地址為上海市漕溪路270號1幢3層3300室,其于2020年7月8日變更公司名稱為“新疆拉夏貝爾服飾股份有限公司”、注冊地址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高新區(新市區)四平路創新廣場D座20層2008室。該公司現工商信息登記公示的通訊地址為上海市閔行區蓮花南路2700弄50號4號樓12樓(201108)。該公司股東大會召開地點為上海市閔行區蓮花南路2700弄50號3號樓(C棟)會議中心3樓會議室,其至今仍向上海市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案件審理中,該公司稱其現在烏魯木齊市已無實際辦公地點,公司總部及其子公司實際辦公地點在上海市閔行區蓮花南路2700弄50號產業園區。

根據新疆拉夏貝爾服飾股份有限公司的實際經營及納稅申報情況,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上海市閔行區蓮花南路2700弄50號產業園區。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2]23號)第一條規定:“企業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債務人住所地指債務人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債務人無辦事機構的,由其注冊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中,新疆拉夏貝爾服飾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可以確定,系上海市閔行區蓮花南路2700弄50號產業園區,不屬于上訴人浙江中大新佳貿易有限公司所稱債務人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能確定的情形,本案應當由上海市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管轄。原審法院認定新疆拉夏貝爾服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不在其轄區,該院不具有管轄權利,對浙江中大新佳貿易有限公司提出的破產申請不予受理正確。綜上,浙江中大新佳貿易有限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本裁定為終審裁定并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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