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財經APP訊,上海電氣(02727)發布公告,2022年12月9日,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上海監管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滬證監處罰字[2022]24號)。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主要內容如下:
上海電氣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鄭建華先生、胡康先生、伏蓉女士、陳干錦先生、沈欣先生、毛利民先生:上海電氣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電氣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一案,已由本局調查完畢,本局依法擬對你們作出行政處罰。現將本局擬對你們作出行政處罰所根據的違法事實、理由、依據及你們享有的相關權利予以告知。
2015年至2020年,上海電氣子公司上海電氣通訊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電氣通訊)從事生產加工、銷售專網通信產品業務。電氣通訊從上游供應商采購原材料進行測試、裝配,并對成品進行檢測。之后,電氣通訊將相關專網通信產品銷售給環球景行實業有限公司、南京長江電子信息產業集團有限公司、哈爾濱工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富申實業公司、北京首都創業集團有限公司貿易分公司等下游客戶,并收取相關產品銷售款項。
經查明,上海電氣涉嫌違法的事實如下:
(一)未及時披露相關重大事件
截至2021年4月30日,上海電氣已知悉其可能因電氣通訊開展專網通信業務產生的應收賬款逾期等而發生經營業績虧損或大幅變動。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以下簡稱《信披辦法》)于2021年5月1日施行后,上海電氣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第八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項,《信披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項、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在不晚于2021年5月7日披露上述重大事件,但其直至2021年5月30日才發布《關于公司重大風險的提示公告》,對電氣通訊應收賬款無法收回、存貨無法變現等可能對公司的歸母凈利潤造成83億元損失的重大風險予以公告,涉嫌未按規定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二)2020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
在2020年年度報告中,上海電氣就電氣通訊針對環球景行實業有限公司、南京長江電子信息產業集團有限公司、哈爾濱工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富申實業公司、北京首都創業集團有限公司貿易分公司等專網通信業務下游客戶的應收賬款按組合計提壞賬準備5,752.14萬元,未能恰當計量前述應收賬款的預期信用損失,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財會[2017]7號)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導致上海電氣2020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經測算,上海電氣2020年年報就前述應收賬款壞賬準備少計提5.18億元,導致上海電氣多計利潤總額5.18億元,占上海電氣當期利潤總額的8.16%。
上述事實,有公司相關公告、相關會議紀要、財務資料、相關情況說明、相關合同、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本局認為,上海電氣上述行為涉嫌違反《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所述違法行為。
截至本公告日期,公司生產經營正常。公司就本次信息披露違法違規事項向廣大投資者表示誠摯的歉意。公司將吸取經驗教訓,加強內部治理的規範性,提高信息披露質量,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維護公司及廣大股東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