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賈躍亭又有標的為10.45億元的案件恢復執行,加上前期未履行到位的,被執行總金額已經超過68億元。
賈躍亭目前在國內的標簽與往日今非昔比,此前是樂視控股集團創始人、上市公司老板,現在是失信被執行人,俗稱“老賴”。
執行標的68億,這可不是小數目,其中不少都是欠供應商的貨款,一些供應商因此舉步維艱。
一個老賴,如今還在美國創業,絲毫沒受影響,甚至創辦的車企FF在納斯達克還上市了。
大家不禁疑惑,在國內欠下了巨額債務,為什么不把他從國外抓回來?有什么難點嗎?
說到這,有人首先想到的是,一個“老賴”,是如何乘飛機出國的?確實,對老賴的限制有很多,其中之一就是限制出境;法理上,對未了結民商事案件的當事人,法院可以限制其出境,這既適用于我國公民,也適用于在華外國人。
賈躍亭能出走美國,原因就在于時間卡得剛剛好。從時間點上來看,2017年12月12日,他才被列入了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而他登上去美國的飛機是在7月4日,提前了5個多月。雖然出國時樂視已經暴雷,他所持有的樂視股權也被悉數凍結,但這不足以限制他出境。
后來的事就更離譜了,登機時賈躍亭說是去美國短期出差,“下周回來”,可無數個下周過去了,始終滯美不歸,人送外號“下周回國賈躍亭”。
提前出國也就罷了,5個月后賈躍亭被列為老賴,此時可以把他抓回來,或者引渡回來了吧?還是不行,困難太多。
首先,國與國之間可以建立引渡條約,雖說截止2020年1月份我國已經與全球54個國家簽署了引渡條約,但很遺憾,美國不在名單之內。
再者,即便與美國簽訂了引渡條約,大概率也無法把賈躍亭引渡回來:
引渡條約針對的是被指控或判定為犯罪的人,“犯罪”指的是觸犯刑法。而賈躍亭,雖說被執行標的多達68億,但尚不構成犯罪,仍屬于民事范疇,老賴是“不入刑”的,目前尚沒有哪家法院判決賈躍亭有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三是賈躍亭在2019年10月份在美已經申請了個人破產重組,把全部資產通過信托的方式轉讓給了債權人,交由委員會和受托人管理。說白了,賈躍亭在美國的身份已經完全合法化了,不可能主動交給我們。
由此可見,基于案件性質、基于引渡條約、基于賈躍亭在美身份,三方面都決定將其引渡回來是不可能的。
“抓回來”就更談不上,在別人的地盤上抓人,名不正言不順,既不合理也不符合國際法。
賈躍亭不回國,債權人還有其他方式能讓其主動或被動履行債務嗎?
假設他在國內,如不履行債務,債權人最直接途徑是申請強制執行,凍結、扣押、查封、拍賣其名下資產,用于償債;倘若存在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情節嚴重的還會構成“拒執罪”。
而對于外逃海外的失信被執行人,法院也沒有更好的辦法,找不到人,只能先中止執行。
不過基于國與國之間締約“司法協助協定”的基礎上,債權人可以向國外的法院申請執行中國法院的判決,或者可以由中國法院向該國法院申請執行中國法院的判決。
舉個例子,2014年的時候曾發生過一個案例,石家莊商人顏某從某銀行貸款5000萬,到期無力償還、出走加拿大了。在國內找不到人,銀行就到加拿大屬地法院起訴,最終加拿大法院判顏某遵守遵守石家莊仲裁委員會裁決,全額清償本息。顏某在加拿大的豪宅因此被凍結。
這一案例就是根據中國法院判決追討外流資金的成功案例,老賴顏某千算萬算也沒想到都跑到天邊了,也沒能如愿逃廢國內債務。
有成功的案例,但這樣的案例少之又少,尤其對于個人債權人來說,根本沒有去國外打官司的能力,時間上耗不起,更不了解國外的法律體系,甚至不少國家還對帶來資金的老賴予以保護,他們可不管這資金來源是否合法。
因此,就目前的情況來看,只能等賈躍亭主動回國了,一旦回國,執行會重啟,想要再出國也就難了。
如今的賈躍亭在美國重新有了上市公司,法拉第未來(FF)的估值達34億美元,據說FF91車型量產在即,明年的產能能達到6000輛-8000輛。
想必國內債權人看到賈躍亭在國外的“成績”后,會悲喜交加,悲的是FF風生水起,如此高的估值卻不償債;喜的是,也許未來某一天,FF盈利,債務能得到履行。
站在債權人的角度,希望賈躍亭不要食言,盡快償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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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轉自:中年老劉閑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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