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東市化隆縣的馬甲本想靠盜竊獲取不義不財,沒成想“偷雞不成蝕把米”,結果錢沒有偷到反而獲刑十年半。2020年6月7日凌晨,馬甲伙同他人進入被害人馬乙臨時搭建的帳篷內準備實施盜竊,被正在帳篷中睡覺的馬乙發現,隨即兩人發生廝打,廝打過程中馬乙將馬甲的外套撕扯掉落至帳篷內,兩人持續廝打至帳篷外,后馬甲害怕外套內的身份證暴露其身份,返回帳篷內搶奪外套,將馬乙撕...
青海省海東市化隆縣的馬甲本想靠盜竊獲取不義不財,沒成想“偷雞不成蝕把米”,結果錢沒有偷到反而獲刑十年半。2020年6月7日凌晨,馬甲伙同他人進入被害人馬乙臨時搭建的帳篷內準備實施盜竊,被正在帳篷中睡覺的馬乙發現,隨即兩人發生廝打,廝打過程中馬乙將馬甲的外套撕扯掉落至帳篷內,兩人持續廝打至帳篷外,后馬甲害怕外套內的身份證暴露其身份,返回帳篷內搶奪外套,將馬乙撕扯倒地致馬乙受傷。經鑒定,馬乙的身體損傷程度構成輕傷二級。2020年11月,化隆縣人民檢察院以馬甲涉嫌搶劫罪向化隆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化隆縣法院一審以搶劫罪判處馬甲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5000元。宣判后,馬甲以自己無搶劫的主觀故意,不構成搶劫罪、一審判決量刑畸重為由提出上訴。二審檢察員閱卷審查發現,馬乙為翻蓋房屋而臨時搭建帳篷,帳篷內陳設有廚具、洗衣機、床鋪等各類生活起居用品,馬乙一家的生活均在該帳篷內進行,且該帳篷與外界相對隔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關于“戶”的規定,馬甲進入馬乙帳篷內實施盜竊的行為應認定為“入戶盜竊”。馬甲在盜竊過程中為抗拒抓捕、毀滅證據,因被發現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應當認定為“使用暴力”和“入戶搶劫”,以搶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入戶搶劫”法定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但一審公訴機關未指控其“入戶搶劫”,一審法院亦未按“入戶搶劫”判決,存在認定事實錯誤、法律適用錯誤、量刑畸輕。根據上訴不加刑的原則,二審檢察員發表“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建議啟動審判監督程序對一審判決進行改判”的出庭意見。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裁定生效后,海東市人民檢察院向海東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書》,建議海東市中級人民法院啟動再審,后海東市人民法院再審裁定將該案發回重審。近日,化隆縣人民檢察院變更起訴,經重新開庭審理,化隆縣人民法院以搶劫罪判處馬甲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馬甲未上訴,現判決已生效。海東市檢察院承辦檢察官周曉婷提醒:遵紀守法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社會責任和道德義務,只有遵紀守法才能獲得自由,勿以惡小而為之,小惡也可能發展成重罪,身陷囹圄被嚴懲。來源:法治日報
【來源:汕頭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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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轉自:瀟湘晨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