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房子爛尾或者不能如期交付而選擇斷供止損,或者以斷供的方式倒逼開發商復工,這種無奈的心情我們可以理解,畢竟對于很多業主來說,房子幾乎是全部資產。
而如果從實際出發,抱團斷供存在較大的法律風險;
當然,最終是否承擔法律風險,還要看業主對立面的開發商、銀行或監管部門有無違規違紀的行為,畢竟早前在惠州、嘉興兩地出現過法院支持業主在房子交付前暫停還貸的判例。
01,多地出現“不復工不還貸”、抱團斷供的現象
上個月月底,在江西景德鎮某停工項目,該樓盤業主自發式地發布了一則聲明,大意是項目監管資金耗盡,停工已有1年有余,要求開發商今年10月底之前復工,如不復工,11月開始集體停貸斷供。
就此開始,自進入7月以來,抱團斷供現象蔓延開來,其中河南是重災區,幾乎占到50%;房企中,恒大是重災區,占比也接近一半。
全國范圍內,目前統計出來的已經強制停貸或者即將停貸的項目有30多個,無一例外都源自于項目爛尾或者項目停工,涉及業主之多自然不用多說。
站在業主的角度來說,但凡有更好的解決途徑,絕對不會出此下策,抱團停貸或者以此種方式倒逼開發商復工也算是無奈之舉。
02,全家積蓄被深套,抱團斷貸可取嗎?法律責任如何界定?
業主斷供損害的是銀行的利益,畢竟銀行前期已經幫業主把購房款墊付給了開發商,如今本息收不回來,無疑是最大受害者。
一般來說,房子爛尾、開發商停工、房子不能如期交付,這些與銀行沒有一丁點的關系;按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無論房子這一標的物狀態如何,貸款人均應履行按月還款的義務。
從以上角度出發,銀行是可以以購房者斷貸為由,對其提起訴訟的,業主因此應承擔還款違約的責任,不僅影響到個人征信,甚至可能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但是,這次出現的抱團斷供,業主顯然是有備而來,不少項目的業主把矛頭直指銀行,認為銀行存在違規放貸的情況,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銀行怎么就違規放貸了呢?默認假流水、默認假收入證明這些我們暫且不表;
違規放貸最直接的表現是按照央行2003年出臺的“121號文件”,銀行不得對主體結構尚未封頂的業主提供個人住房貸款。
然而,有些銀行卻無視這些規定,在項目剛起了一兩層,甚至是在挖槽階段時,就向購房者提供貸款。比如,鄭州某樓盤的業主就提到,幾家合作銀行在主體尚未封頂的前提下就違規發放貸款。
遇到“按部就班”的良心開發商還好,不會將房貸挪作他用,但一旦攤上不守規矩的開發商,房貸會被其挪作他用或者其他業務、項目上,銀行提前放貸的違規行為其實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爛尾。
因此,個別銀行違規在先,肯定難辭其咎,更有一些銀行存在雙重或多重違規現象,比如未把房貸轉入開發商的監管賬戶、沒有盡到專款專用的義務,這些都是違規的。
所以,在銀行追究業主斷供的法律責任之前,是不是應當先考慮一下自己是否存在違規放貸、監管不力的責任?
在銀行也有違規行為的前提下,業主是否應當繼續履行還款義務就很難說了,畢竟此前惠州、嘉興等多地出現過業主以房子爛尾或停工為由而斷貸的現象,后期銀行將業主起訴,但法院站在了業主這一邊,裁決房子交付前,業主可以暫停還貸。
不過話說回來,銀行違規在先并不具有代表性、普遍性,倘若銀行放貸流程合法,且盡到了專款專用的監督義務,那么業主斷貸必然將輸得很慘。
畢竟房子爛尾不是銀行失職、違規所造成的,而是由開發商資金鏈斷裂等原因造成的,責任不在銀行,業主也就沒有斷貸的理由,無論房子是否交付,都應按期履行還款義務。
這里不得不提一句,倘若銀行無責,雖然房子是唯一抵押物,但房子不是唯一還款保障,爛尾的房子不值錢,購房者其他財產應作為還款來源,比如存款、車輛、股票、基金、股權份額等等,不是購房者把爛尾房“還給”銀行,這事就能輕松解決了的。
03,抱團斷供不可取,業主的矛頭應指向涉事開發商
目前來看,斷供的現象把矛頭指向了銀行,銀行是最大損失人,有“背鍋”的味道。
其實,業主應當把矛頭指向開發商,畢竟我們買房就是為了交房,這一點在買賣合同中約定得很清楚,而無論是爛尾、無法如期交付還是停工,開發商均未盡到如期交房的義務,違背了房屋買賣合同,屬于違約方。
業主不妨圍繞這一點,把責任主體定為開發商,對其提起民事訴訟,追究其違約的責任,從而依法解除買賣合同。
買賣合同一旦解除,貸款合同也隨之解除,業主斷供也就有了正當理由,受法律保護。
綜上,一般情況下,斷貸是不受法律支持的,畢竟損害的是銀行的利益,而爛尾不是銀行所造成的,除非銀行違規放貸、資金監管不力在先。
業主的心情和無奈之舉我們可以理解,但建議他們把追責主體定為開發商,建議業主圍繞房屋買賣合同,追究開發商不能如期交付的責任,從而爭取解除買賣合同,如此才能合情合理合法的斷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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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轉自:中年老劉閑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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