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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炒股盈利超5000萬元 被罰沒逾1億元

jay財經觀點4年前 (2022-07-01)18
日前,上海證監局針對劉某發布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劉某在2013年9月24日至2020年6月3日期間,先后任上海海通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簡稱“海通資管”)研究員、投資經理、權益投資部副總監(主持工作),為證券從業人員。 經查,劉某在2013年9月24日至2020年6月3日期間,先后利用“秦某珍”海通證券信用賬戶、“許某蘭”海通證券信用賬戶、“周某玲”海通證券信...

日前,上海證監局針對劉某發布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劉某在2013年9月24日至2020年6月3日期間,先后任上海海通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簡稱“海通資管”)研究員、投資經理、權益投資部副總監(主持工作),為證券從業人員。

經查,劉某在2013年9月24日至2020年6月3日期間,先后利用“秦某珍”海通證券信用賬戶、“許某蘭”海通證券信用賬戶、“周某玲”海通證券信用賬戶、“王某華”海通證券普通賬戶及“毛某東”海通證券信用賬戶持有、買賣股票,通過劉某個人使用的手機和電腦設備委托下單共計24623筆,占總委托下單筆數的89.37%,累計交易金額146.82億元,盈利5463.87萬元。

對此,上海證監局認為,劉某作為證券從業人員,利用“秦某珍”等5個證券賬戶持有、買賣股票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條第一款關于禁止從業人員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所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違法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劉某及其代理人在兩次聽證會和陳述、申辯材料中提出異議:劉某使用證券賬戶內資金由劉某和毛某東共同出資,收益部分歸毛某東,建議重新計算本案盈虧;劉某存在自動中止違法行為的從輕情節,建議對劉某予以從輕處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中確定的罰款金額過高,遠超當事人承受能力。

對此,上海證監局復核認為,2013年9月24日至2020年6月3日期間,劉某先后利用的“秦某珍”等5個證券賬戶的資金來源于劉某,沒有證據顯示證券賬戶內資金存在由毛某東出資、收益歸毛某東的情況。另外,劉某提出的家庭情況困難,不屬于《行政處罰法》規定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

根據劉某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上海證監局決定,責令劉某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劉某違法所得5463.87萬元,并對劉某處以5463.87萬元罰款,合計逾1億元。

原文轉自:中國證券報·中證網

本文轉自:中國財富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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