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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10年,妻子不上班、不帶孩子,離婚時要求平分財產,合理嗎?

jay財經觀點4年前 (2022-06-12)19
男方負責工作賺錢養家,女方不工作也就罷了,還不照顧孩子,夫妻之間這樣的分工還真是少見。“結婚10年,女方不工作也不帶孩子,現在要離婚,女方能平分財產嗎”?現在后悔這該死的“愛的供養”了?晚了!“不工作、不帶孩子”在離婚時能不能平分財產?離婚財產分割原則的第一條是“男女平等”,即夫妻雙方平等分割共同財產、平等承擔共同債務。這里所說的“共同財產”包括婚后獲得的工...

男方負責工作賺錢養家,女方不工作也就罷了,還不照顧孩子,夫妻之間這樣的分工還真是少見。

“結婚10年,女方不工作也不帶孩子,現在要離婚,女方能平分財產嗎”?

現在后悔這該死的“愛的供養”了?晚了!

“不工作、不帶孩子”在離婚時能不能平分財產?離婚財產分割原則的第一條是“男女平等”,即夫妻雙方平等分割共同財產、平等承擔共同債務。這里所說的“共同財產”包括婚后獲得的工資獎金、經營生產收益、知識產權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等;無論是一方所得還是雙方所得,只要是婚后所得,均視為“共同財產”,一般應當均分。

在這個具體案例中,女方在婚后10年沒有為家庭創造經濟價值,對家庭事務的付出也很少,但這并不影響平分財產。《民法典》中所規定的“財產不均分”的條件一般包括兩大類,即“一方對離婚有主觀上的過錯”或“存在違法行為”,比如與他人同居、重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及遺棄家庭成員。

“好吃懶做”顯然既不屬于“過錯”也不是“違法”,至于“不帶孩子”,還遠沒有達到“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的標準。因此女方提出均分財產的要求合情合理合法,是受法律支持的。

當然,平分的只能是“共同財產”,像男方的婚前財產,男方因身體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或殘疾生活補助,男方專用的生活物品,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寫明只贈與男方一方的財產則不屬于“共同財產”的范疇,女方無權分割,全部歸男方一人所有。

綜上,女方不上班沒有為家庭帶來收入也好、不帶孩子沒有為家庭做出較大的分擔也罷,只能算是“不提倡”,而尚不構成“過錯或違法”,因此她提出平分共同財產的要求是合法合理的,并無不妥。

事實上在因離婚而涉及財產分配問題時,第一原則是雙方先協商,鑒于女方的行為沒有觸發“財產不均分”的條件,男方沒有必要過度的堅持二八分或者三七分了,給她一半就行了。

當然,男方實在不甘心也可以爭取一下,提交給法院裁決,畢竟根據《民法典》第1087條,法院在裁決財產分配比例時會將“照顧子女”這一條納入其中,也許就能獲得較多的財產份額。

但話又說回來,財產分配的另一原則是“照顧女方”,所以通過訴訟的形式分配財產對于男方來說其實是一把雙刃劍。

男方可以在孩子的撫養權和房子的歸屬上多爭取一下:

男方既負責賺錢養家,又負責帶孩子照顧家庭,難道在離婚時就一點額外權益都享受不到嗎?

其實也不是,就這個具體案例而言,男方在爭取孩子的撫養權和房子的歸屬權上有很大的優勢:

1,孩子的撫養權;

只要孩子年滿8周歲,父母離婚時應尊重其意愿;倘若孩子做不出選擇而交由法院裁決的話,《民法典》第1084條中規定“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

既然女方結婚10年既不帶孩子也沒有工作、沒有收入來源,那么就不符合“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長”的原則,男方能爭取到孩子撫養權的概率就更大一些。

2,房子的歸屬上;

對于一個普通家庭來說,房子在所有財產中占據很大的比例,那歸誰所有呢?這個案例中,男方的優勢比較大,根據1993年《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3條的規定,傾向于將房子的所有權和居住權分配給“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

當然,如果房子分配給了男方,也應當按照房子一半的價值折現補償給女方。

寫在最后:

綜上所述,按照現行法律,女方單是婚后“好吃懶做”而沒有過錯、沒有婚姻違法行為的話,要求均分共同財產的要求是有根據的,男方并不能因此就能多分配到財產份額。

當然,男方可以在孩子撫養權及房子的歸屬上多下點功夫,優勢還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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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轉自:中年老劉閑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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