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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控在家卻被公司開除?法院判了!

jay財經觀點4年前 (2022-05-14)22
據“最高人民法院”公眾號5月13日消息,員工因為疫情被封控在家,卻收到上班通知,向老板說明無法準時到崗原由,卻收到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近日,浙江省紹興市上虞區人民法院受理了這起勞動爭議案件,判決公司支付職工工資及經濟賠償金4萬余元。基本案情陳某原是一家建材公司的員工,2019年3月份入職,雙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最后一次合同期限為2020年12月26日起至2...

據“最高人民法院”公眾號5月13日消息,員工因為疫情被封控在家,卻收到上班通知,向老板說明無法準時到崗原由,卻收到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近日,浙江省紹興市上虞區人民法院受理了這起勞動爭議案件,判決公司支付職工工資及經濟賠償金4萬余元。

基本案情

陳某原是一家建材公司的員工,2019年3月份入職,雙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最后一次合同期限為2020年12月26日起至2021年12月25日止。因工廠放假,陳某回河南老家。

2021年8月,陳某所在地河南省尉氏縣發生新冠疫情,無法返崗,其間陳某在微信上收到了該建材公司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公司以陳某自2021年8月1日起未履行請假手續擅自曠工一個多月為由,通過微信通知雙方勞動關系自2021年9月8日起解除。

陳某于2021年9月23日向上虞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2021年8月份工資及經濟賠償金。

勞動仲裁委審查后認定該建材公司與陳某解除勞動合同系違法解除,裁決該建材公司支付陳某2021年8月份工資及經濟賠償金合計4萬余元。該建材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訴。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因工廠放假回河南老家,后因當地新冠疫情管控措施而未能及時返崗,并非無故曠工。該建材公司僅于2021年8月25日在微信工作群發布所有員工須于9月1日到崗的通知,事后也未另行通知陳某到崗,即于2021年9月9日通知陳某雙方勞動關系解除,存在不妥。

該建材公司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支付被告經濟賠償金,關于2021年8月工資,陳某未能到崗上班系其所在地因新冠疫情采取緊急措施導致,非因歸責于陳某本人,應當視同陳某提供正常勞動,并由某建材公司支付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故判決某建材公司支付陳某2021年8月份工資及經濟賠償金,合計4萬余元。

法官提醒

法官表示,新冠疫情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屬于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疫情期間對于未到崗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詳細了解未到崗的客觀原因,積極與員工溝通,不宜貿然以未到崗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可能被認定為違法解除。

本文轉自:觀察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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