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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通過修正法規嚴管網絡購物平臺 違者最重罰20萬

jay財經觀點4年前 (2022-05-03)17
據臺媒報道 網絡購物成為消費者主要購物方式之一,為因應科技發展并接軌國際,臺“立法院院會”3日三讀修正“商品標示法”,明定將網絡商品販售平臺納入規范;另為保護消費者安全,條文新增規定,若違法情節重大、商品對身體或健康有立即危害時,地方主管機關得徑予處罰。三讀條文新增規定,將網絡商品販賣納入規范,明定地方主管機關得至制造商、委制商、進口商、分裝商或其他商品制造...

據臺媒報道 網絡購物成為消費者主要購物方式之一,為因應科技發展并接軌國際,臺“立法院院會”3日三讀修正“商品標示法”,明定將網絡商品販售平臺納入規范;另為保護消費者安全,條文新增規定,若違法情節重大、商品對身體或健康有立即危害時,地方主管機關得徑予處罰。

三讀條文新增規定,將網絡商品販賣納入規范,明定地方主管機關得至制造商、委制商、進口商、分裝商或其他商品制造、存放或分裝場所檢查,相關場所的負責任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并應提供相關資料。 違者可處新臺幣2萬元至20萬元罰鍰,并得按次處罰。

對于網絡平臺販賣、沒有實體店面的商品,三讀條文明定,地方主管機關必要時,可以要求互聯網平臺業者有提供刊登者、供貨者或販賣業者的資料,平臺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違者同樣可處2萬元至20萬元罰鍰,亦可按次處罰。

另為保護消費者身體健康安全,三讀條文規定不同違規情節的處分,將現行“商品標示法”須先通知改正,屆期未改正才能處罰的機制,修正為若違法情節重大、或商品對身體健康具有立即危害時,地方主管機關可以徑予處罰,必要時得令其停止營業6個月或歇業。

國民黨“立委”楊瓊瓔三讀會后發言表示,今天通過的“商品標示法”修正案,是必要的與時俱進修法,對于消費者來說是一大保障、讓購物更加透明,除了規定商品標示制造日期必須采國際慣例“年月日”,也增加標示的彈性化、將網購平臺納管等,此外,亦規定重大違法者可徑予處罰,以符合社會大眾期待。

本文轉自:雄觀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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