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劍指誤導搭售,人身保險銷售將迎新規

jay財經觀點4年前 (2022-04-19)15
為了規范保險市場、減少誤導銷售,銀保監會已向各保險公司下發了《人身保險銷售行為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辦法》共八章85條,主要包括銷售主體管理、銷售業務管理、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等,擬對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和保險銷售人員的人身保險售前、售中、售后行為進行全面規范。具體來看,《辦法》指出將對保險銷售人員實施分級管理。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應...

為了規范保險市場、減少誤導銷售,銀保監會已向各保險公司下發了《人身保險銷售行為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

《辦法》共八章85條,主要包括銷售主體管理、銷售業務管理、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等,擬對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和保險銷售人員的人身保險售前、售中、售后行為進行全面規范。

具體來看,《辦法》指出將對保險銷售人員實施分級管理。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應按照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發布的保險銷售人員銷售能力資質標準,建立保險銷售人員分級管理機制,對保險銷售人員實施分級管理。

業內人士指出,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規避目前保險業銷售人員魚龍混雜的亂象,將有效提高保險銷售隊伍的整體質量。

此外,《辦法》還明確了“建議終止投保”的四種情況,即,投保人投保躉繳長期人身保險產品,支付人身保險保費超過其家庭年收入5倍的;投保人投保期繳長期人身保險產品,包括擬投保產品在內,每年支付人身保險保費的總額超過其家庭年收入50%的;投保人投保時年齡超過60歲,投保投資連結型及變額年金保險的;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并指出,若滿足上述條件,投保人不接受終止投保建議,堅持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應在取得投保人確認的投保聲明后方可承保,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應明確消費者與保險產品不具備適當性時的終止投保標準,遵循關于銀行保險機構適當性管理的相關監管規定。

在銷售行為方面,《辦法》禁止多種違規收付費行為。《辦法》規定,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保險銷售人員不得接受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委托代繳保險費,代領退保金、保險金和保單質押貸款;不得經手或通過非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本人賬戶支付保險費、領取退保金、保險金和保單質押貸款;不得通過代為操作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手機、電腦等方式,代其辦理支付保險費,領取退保金、保險金和保單質押貸款。

《辦法》明令禁止虛假投保套利行為,明確指出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組織、默許、縱容無真實保險意愿,以獲取傭金、津貼等利益或完成考核為主要目的進行虛假投保和退保的,可以認定為存在《保險法》規定的“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

【來源:周到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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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轉自:瀟湘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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