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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額度有5萬,滿額用屬于惡意透支嗎?不還能構成詐騙罪嗎?

jay財經觀點5年前 (2022-04-15)17
滿額使用信用卡額度,如果都是正常消費使用,合法開支,而且不發生任何逾期,其實就與惡意透支無關聯了。有時候不要自己嚇唬自己,尤其是自己心中有鬼的時候,更是要堂堂正正,這種客戶可能是銀行信用卡最好的客戶了,每月銀行可以從商戶那邊收取不少的刷卡費。但是如果用卡不規范,可能就會存在大問題,那就有可能涉嫌信用卡詐騙罪了。惡意透支的法律定義,同是否滿額使用沒有太多關聯我...

滿額使用信用卡額度,如果都是正常消費使用,合法開支,而且不發生任何逾期,其實就與惡意透支無關聯了。有時候不要自己嚇唬自己,尤其是自己心中有鬼的時候,更是要堂堂正正,這種客戶可能是銀行信用卡最好的客戶了,每月銀行可以從商戶那邊收取不少的刷卡費。但是如果用卡不規范,可能就會存在大問題,那就有可能涉嫌信用卡詐騙罪了。

惡意透支的法律定義,同是否滿額使用沒有太多關聯

我國對于信用卡“惡意透支”還是有著很嚴格以及很明確的法律定義。在2018年,最高法、最高檢最新的司法解釋上是這么定義:“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有效催收后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在這個法律定義中,已經講得很明確,惡意透支在信用卡使用過程中,有著時間線上的兩層遞進關系,再加上主觀故意,那么如果都符合,就構成了惡意透支。

第一個要素,那就是信用卡透支額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舉個例子,假如信用卡的授信額為5萬元,持卡人想辦法利用消費分期或者現金分期,最終使用了6萬元,那就是“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消費透支完畢,在賬單日沒有還款,形成逾期。這兩個要素每一個都滿足要求。

第二個要素,那就是經發卡銀行兩次有效催收后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發卡銀行并不會在欠款逾期后馬上就會進行催收的,所以要由發卡銀行兩次的有效催收,一般兩次之間要間隔一個月以上。催收方式是書面或者郵件,或者正式的錄音催收,上門催收自然也算入其中。

所以從上面看來,惡意透支同每個月信用卡額度滿額使用不構成關聯。

惡意透支的成立,要以“主觀故意”為前提,如果沒有這個要素,仍然不構成

即使上面兩個要素都符合,其實仍然不構成惡意透支,記得還有一個“主觀故意”的要求。如果是屬于正常的消費透支,那就沒有主觀故意的想法。那么什么叫做主觀故意呢?以下幾種都算:

1.申辦使用信用卡的意圖。例如申辦信用卡就是為了套現去做其他的非消費開支,就是為了套現去還賭債,就是為了進行揮霍和超出自己范圍的高消費等等,只要不是做正常消費都可以算入其中。

2.使用假材料獲取高授信額度,遠遠高于自己的還款能力。其實這一點不好認定,但是如果證據確鑿,也能夠認定。最終形成的法律事實就是實際透支額遠遠超過自己的收入額。至于超出幾倍才能被認為是惡意透支,目前法律上也沒有定論。但是最少是要在自己的月收入5~10倍之上,甚至更多。

僅僅惡意透支還不能認為涉嫌信用卡詐騙罪,還需要金額以及其他行為來認定

僅僅構成惡意透支行為,可不一定會入刑的,法律上也講得清清楚楚。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的《關于修改〈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明確對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定罪量刑標準進行上調。根據《決定》,惡意透支信用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將被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惡意透支信用卡“數額較大”。

目前很多人認為,高過5萬元,如果還被認定屬于惡意透支,就能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其實這就是對于上面這個司法解釋的一個誤讀。5萬元只是一個針對平均工資收入的一個建議,而且一定要佐以其他的行為證據才能認定。所以切不可把它當成一個唯一的條件或者充足的條件來看待。

例如曾經有過案例,一個人收入是0元,他偽造了收入證明以及其他資料,騙取了額度為2萬元的信用卡,并揮霍完畢,最終被認定為惡意透支。后來其又失聯并且給銀行假的聯系方式,最終被以信用卡詐騙罪判刑了。

如果要入刑,除了惡意透支之外,持卡人還必須具備故意失聯逃避溝通和催收,給銀行提供假的資料取得信用卡或者逃避催收等行為,這才是惡意透支入刑的所有條件構成。法律不是那么嚴苛的,法律在于教育大多數人懲罰極少數人。所以只要合法使用信用卡,在欠款逾期后保持不失聯,合理進行溝通和洽談方案,是不會有刑事處罰風險的。

合規用卡,不要非法套現,不要偽造資料,不要失聯,愛護自己的金融征信,那么信用卡就是生活中便利的幫手。

本文轉自:勻楓財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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