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是近年來為減輕企業賦稅,促進產業和消費升級、培育新動能、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推行的一項措施,有些犯罪分子卻在偷稅漏稅上“鉆空子”,應當依法從嚴從重打擊,以儆效尤。
近日,雨山區法院審結一起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案件,判處被告單位馬鞍山市某水運公司繳納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邵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宣告緩刑三年。依法追繳所抵扣稅款人民幣146萬余元,上繳國庫。該判決已于2022年3月28日生效。
案情回顧
2016年6月至2019年11月,某水運公司在沒有真實業務交易的情況下,為達到公司少繳稅款的目的,在實際控制人邵某某的操作下,采用偽造航運合同、虛假走賬的方式逃避稅務部門檢查,通過向張某某(另案處理)支付開票費,從張某某實際控制的公司及分公司虛開166份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抵扣稅款,虛開稅款數額共計146萬余元,已全部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被告人邵某某于2020年11月27日主動向偵查機關投案,且如實供述了其罪行,邵某某分別于2020年11月30日、2021年7月29日主動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50萬元、96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單位馬鞍山市某水運公司在沒有真實業務的情況下,讓他人為單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被告人邵某某作為該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虛開增值稅數額較大,被告單位某水運公司及被告人邵某某的行為均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綜合考慮馬鞍山市某水運公司、邵某某的犯罪性質、情節,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零五條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
法官提示
企業經營中最大的風險不是市場風險,而是不守法和違法犯罪的風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這一行為會對市場經濟的自我調節機制和國家稅收調節杠桿產生嚴重干擾,同時破壞稅收征管秩序,刑罰的懲罰力度較大。對于情節嚴重、數額巨大案件中的被告人,甚至可以達到判處無期徒刑的嚴重程度。任何企業或個人不要鋌而走險,觸碰法律的底線,否則,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來源:雨山區法院
編輯:張愉
【來源: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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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轉自:瀟湘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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