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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議會通過兩項數字監管新規,如何影響全球科技產業?

科技巨頭將在歐洲市場面臨更嚴苛監管。

當地時間5日,歐洲議會通過了《數字服務法》(DSA)和《數字市場法》(DMA)。這兩項法規將更新歐盟的數字監管規則,主要涉及如何監管在歐洲被視為非法的內容,及如何監管反競爭行為。

《數字服務法》要求大型社交媒體平臺需要采取措施,處理非法內容和監管機構認為有害的其他內容,并為用戶提供一個渠道,登記對內容審核的投訴;《數字市場法》將對少數科技公司的運營方式提出新要求,其中涉及對在線信息、數字廣告和應用程序生態系統方面的規定。

高偉紳律師事務所發布的一份報告中認為,相較于此前歐盟機構的立場,歐洲議會對科技領域“看門人”企業施加的注意事項更為嚴格。目前,各方應該將目光聚集在這兩項法規的執法進程,及《數字市場法》如何與歐盟及成員國競爭法之間的相互作用之上。

如何監管?

《數字服務法》和《數字市場法》于2020年末由歐盟委員會(下稱“歐委會”)提出,法規首先定義了主要監管對象:大型科技企業。由于這些企業對內部市場有較大影響、且可觸及多數用戶,上述科技企業有能力充當私人規則制定者,并將在未來享有牢固而持久的地位,歐委會因此將這些監管對象稱之為“看門人”企業。

歐委會稱,在過去3年間,如果一家企業在歐洲的年收入不低于65億歐元,或者上一財年的平均市值不低于650億歐元,且核心服務遍布至少三個歐洲國家,將被列入“看門人”之列。

歐洲議會目前對上述企業監管的具體立場是,就《數字服務法》而言,大型社交媒體需打擊在線非法內容,平臺有義務迅速做出反應;需加強對在線市場交易者的可追溯性和檢查;提高平臺的透明度和問責制;禁止誤導性做法和某些類型的定向廣告。

就《數字市場法》而言,被指定為“看門人”的企業需允許第三方企業與它們自己的服務相互操作;允許業務用戶訪問它們在平臺中生成的數據。同時,上述企業不得在其平臺上對自己的服務或產品開展比第三方更有利的排名;防止用戶輕易卸載任何預裝軟件或應用程序;不得用個人數據提供定向廣告。

如果“看門人”企業違法規定, 違反《數字服務法》規定的大型在線平臺或搜索引擎受到最高罰款將為全球年收入的6%。違反《數字市場法》規定的企業獲得的處罰可能高達公司全球年收入的10%,或者在屢次違規的情況下將處罰額度提高到20%。

《數字服務法》報告員沙爾登摩斯(Christel Schaldemose)表示:“我們正在打開算法的黑匣子,以便能夠正確了解社交平臺背后的賺錢機器。”《數字市場法》報告員施瓦布(Andreas Schwab)則稱,歐洲需要獲得最好的公司,而不僅僅是最大的公司。

對于如何開展監管進程,歐委會內部市場專員布雷頓(Thierry Breton)表示,歐盟方面正組建團隊,將聚焦于新立法的社會、技術和經濟層面,并打算在2023~2024年招聘更多工作人員。

歐洲議會稱,《數字服務法》最早將于2024年1月適用所有受監管的公司。預計《數字市場法》將在其生效六個月后開始施行。

將如何影響科技行業?

施瓦布暗示稱,素有“GAFAM”(即谷歌、蘋果、臉書、亞馬遜和微軟)之稱的科技巨頭有可能最先成為被《數字市場法》監管的公司,同時他預計谷歌或臉書將排在最前面。

墾丁律師事務所W&W國際法律團隊創始人、有多年科技企業法務經驗的律師王捷在接受第一財經記者采訪時表示,歐盟最新的數字監管法案將更嚴格地限制和監管大型企業干擾市場秩序的行為,限制他們因占據龐大市場份額而帶來的影響力。

據外媒援引知情人士消息稱,一些企業已向歐委會提交了詳細的政策文件,就自己或競爭對手的哪些服務應受到《數字市場法》的管轄提出建議。

臉書的母公司Meta日前表示將與監管機構合作,并遵守新規則。亞馬遜稱,正在評估遵守《數字市場法》將對該公司有何影響。

不過,蘋果公司此前表示,上述法規中的一些條款可能會迫使該公司允許在iPhone上使用第三方應用商店和應用內支付服務,而這些條款會給該公司的用戶帶來不必要的隱私和安全漏洞,而且可能讓該公司無法對其知識產權收費。

谷歌全球事務的高級副總裁沃克爾(Kent Walker)也表示,歐盟的新法規可能是一項難以實現的任務。比如,有關線上市場的定義可能會迫使谷歌在搜索引擎每次顯示電商排名發生變化時都必須通知電商網站,而完成這一任務相對較難。

王捷還稱,如果歐盟上述傾向性規則能夠如期落地,將有效的減輕后續中小規模企業的發展阻力,創作與經營環境也會更加寬容。“當然,上述兩項法案也將會提高數據市場整體的服務標準。”她表示。

歐洲技術聯盟(EUTA)認為,歐洲中小型科技企業或將因上述法規獲益,獲益公司有可能包括Allegro、Criteo、FacilityLive、King、Meetic、Spotify和Zalando等。

Spotify曾于2019年向蘋果公司發起過反壟斷訴訟。該公司表示,歐委會要有足夠的資源,以迅速有效地執行法律條文,這至關重要。

王捷認為,上述法規立法的背景是,數據服務立法不足、數據服務市場失衡,而這類問題并非歐盟地區獨有,在數據保護全球范圍內被廣泛重視的當下,結合法案的內容及歐盟《通用數據保護》的過往影響力分析,這次兩項法案很可能會為各國的數據服務市場治理帶來新的思路。在此前提下,各國監管機構可能會陸續開始嘗試性的,有階段的采取數據服務市場整頓措施。“與歐盟相比,美國對與數據服務的監管相對寬松,后續美國對兩項法案是否會有更進一步的回應值得

。”她說。

本文轉自:第一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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