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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故不參加統一組織的核酸檢測會有什么后果

三秦都市報-三秦網訊(記者 張毅偉)納入核酸檢測范圍的人群,無故不參加統一組織的核酸檢測,會有什么后果?西北政法大學醫藥衛生法律與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邱昭繼進行了答疑解惑。

案例:濱州市鄒平市公安局黃山派出所接到報警稱,某小區有人不配合做核酸檢測。據調查,小區居民何某某自2022年3月9日回到鄒平家中后,一直在家自行隔離且未進行核酸檢測,并辯稱不知道需要做核酸檢測的規定。經公安機關對其進行批評教育,何某某已認識到自己已違反疫情防控管理相關規定,積極認錯并書寫認錯書,保證按照規定參加每日核酸檢測。公安機關對何某某依法出具《公安告知書》,并聯系社區,告知其核酸檢測時間及地點。

法律知識:《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專家解讀:西北政法大學醫藥衛生法律與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邱昭繼解釋說,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檢驗、采集樣本措施是公民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濱州市鄒平市組織的核酸檢測屬于政府為預防和控制新冠肺炎疫情采取的一項措施,何某某有義務按照要求參加核酸檢測。何某某拒不配合做核酸檢測的行為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由于該行為情節特別輕微并且何某某積極認錯,公安機關對何某某不予處罰,只是對其進行批評教育。

【來源:三秦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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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轉自:瀟湘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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